美國律所因疫情起訴中國政府,維權還是甩鍋?


律師視野

美國律所因疫情起訴中國政府,維權還是甩鍋?


作者介紹:史文丹,中國政法大學法學學士,美國康奈爾大學法學碩士,現就職於英國諾頓羅氏律師事務所駐上海代表處。維德志願律師評論團成員。

美國律所因疫情起訴中國政府,維權還是甩鍋?

據美國《棕櫚灘郵報》最近報道(見註釋1),一家名為The Berman Law Group的美國律所代理了包括幾名弗羅裡達居民和商戶在內的成員,於2020年3月12日向美國弗羅裡達州南區聯邦地區法院起訴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應急管理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湖北省政府和武漢市政府。其在起訴書(見註釋2)中稱,中國應對新冠病毒疫情的行動存在過失,導致美國原告受到了人身損害、精神及財產損失等,請求法院判決中國賠償所有損失。

根據弗羅裡達衛生部發布的數據,截至美東時間2020年3月18日19:00弗羅裡達州共有328例確診。(見註釋3)

這則報道迅速在中國的網絡上激起了憤怒,很多人看來可能覺得荒誕至極。

我們先不討論新冠病毒起源哪裡,中國的抗疫行動如何,我們是否和美國新冠病毒的流行有關等等問題。就這個訴訟而言,本文從“國家主權豁免”概念的角度,來探討美國律所到底能不能一紙文書將中國政府告上美國法院呢?他們是真的於法有據,還是想要“碰碰運氣”?

什麼是國家主權豁免

國家主權豁免,又叫國家管轄豁免,即國家及其財產可以不受他國的司法管轄,包括在他國法院被提起訴訟以及針對該國財產採取判決前後的強制措施。其最初是一項國際法習慣法原則,後來各國的成文法以及國際公約逐漸形成,對此概念做出了明文解釋和規定。對於國家主權豁免,“絕對豁免理論”主張的是國家的行為和財產無論性質或目的如何,均不受他國司法管轄,除非該國主動自願放棄豁免。

美國法律所適用的主權豁免

美國國會於1976年通過了《外國主權豁免法案》(Foreign Sovereign Immunities Act of 1976)見註釋4(下文簡稱“《法案》”)。根據《法案》,外國在美國可以享有主權豁免,除非符合《法案》的例外情形,自此確立了美國所適用的限制豁免理論。《法案》規定了美國法院是裁判外國是否在美國享有主權豁免資格的主體,也是法院在處理和裁判主權豁免事宜時所需要遵循的法律。


在這個因新冠病毒訴訟引發的訴訟中,美國一方僅援引了《法案》第1605(a)(2)條 和第1605(a)(5)條中的“商業活動”和“侵權行為”的主權豁免例外規定,聲稱本案中國政府不應享有主權豁免,應受美國司法管轄。然而,我們只要對《法案》相關條款稍作研讀,就會發現該美國律所的主張並不經得起推敲。

美國法院無法對中國進行管轄

一是因為中國政府對疫情的應對措施並非商業活動。法案第1605(a)(2)條規定,針對外國在美國境內進行的商業活動,或外國的發生於美國境內與商業活動相關的行為,或外國的雖發生於美國境外但對美國造成直接影響的與商業活動相關的行為而發生的訴訟不得適用主權豁免。“商業活動”是指通常的商業行為或特定的商業交易或行動(見註釋5),行為是否屬於商業活動應當考慮行為本身的性質。新冠病毒引起的疫情在中國爆發後,中國政府採取的應對措施既非有任何商業慣例可循的行為,也不屬於與任何方之間的商業交易,而是面對突發的公共衛生緊急事件作為政府做出響應並採取措施以保護公民生命與健康,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的必要行為。因此較難認定中國政府行為可以落入法案第1605(a)(2)條的例外情形從而無法援引豁免,接受美國司法管轄。


二是因為中國政府的抗疫行動並不在美國境內實施。法案第1605(a)(5)條規定,針對外國在美國境內造成的非商業性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而請求賠償的侵權之訴不得適用主權豁免。結合判例(見註釋6),可適用本條例外的侵權行為也較為明晰行為本身和結果都必須發生在美國境內。如果行為發生在美國之外,即像本案的中國政府行為是發生在中國境內的,那麼美國法院也無法援引法案第1605(a)(5)條對該等行為的主體國家進行司法管轄。

中國堅決主張國家主權豁免

中國目前尚無主權豁免立法,但可以對中國政府過去對具體案件所做出的聲明或外交行為加以分析,本文傾向於認為中國目前堅持絕對豁免原則。

在1987年的湖廣鐵路債券案中,時任中國外交部部長向美國遞交備忘錄,主張國家主權豁免的國際法原則。在2011年的剛果民主共和國訴FG Hemisphere Associates LLC案中,中國外交部駐香港特派員公署為本案致信香港政制及內地事務,信中明確了中國政府的絕對主權豁免立場。中國雖於 2005 年 9 月 14 日簽署了上文提及的《聯合國國家及其財產的管轄豁免公約》,但中國尚未正式批准該公約,該公約對中國沒有約束力。

這個訴訟,輿論戰>法律戰

這場集體訴訟,從法律關係上看很有可能變成一場“鬧劇”,因為從國家主權豁免角度來看,美國法院較難列中國政府為被告對本案實行司法管轄。但是,很有可能案件本身法律關係不是重點,“輿論陣地”才可能是美國律所起訴該案最重要的目的,特別是在美國新冠病毒疫情愈發嚴重的情況下。

本次起訴請求權基礎在於侵權責任,侵權責任成立的要件之一便是損害事實和侵權行為之間存在因果關係,原告也在起訴書中表達了其認為中國政府的行為是導致疫情在美國蔓延並對當地居民、商戶造成損失的觀點,且不論該案後續如何發展,都將不可避免地在當地、中國甚至其他受疫情影響的國家引發社會對中國政府針對疫情的防控行為的廣泛討論。

堅持主權豁免原則,不給對方任何對簿公堂的機會,跟進相關輿論,必要時發聲反擊,也許是目前我們能採取的最佳策略。

註釋1:報道詳情請參見https://www.palmbeachpost.com/news/20200313/coronavirus-boca-law-firm-sues-chinese-government-over-its-role-in-pandemic

註釋2:起訴書來自“法律檢索”公眾號

註釋3:數據詳情以及疫情實時地圖請參見弗羅裡達州衛生部網站https://floridahealthcovid19.gov/

註釋4:美國《外國主權豁免法案》原文請參見https://www.govinfo.gov/content/pkg/STATUTE-90/pdf/STATUTE-90-Pg2891.pdf

https://www.law.cornell.edu/uscode/text/28/part-IV/chapter-97

註釋5:28 U.S. Code § 1603.Definitions (d) A “commercial activity” means either a regular course of commercial conduct or a particular commercial transaction or act. The commercial character of an activity shall be determined by reference to the nature of the course of conduct or particular transaction or act, rather than by reference to its purpose.

註釋6:Gregory Allen PERSINGER, et al., Appellants v. ISLAMIC REPUBLIC OF IRAN, et al. 234 U.S. App. D.C. 349, 729 F.2d 835 (D.C. CIR.19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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