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雇打手讨债 中途放弃且拒付“酬劳” 结果反遭打手暴打抢劫

海口男子王某纠集打手讨债,承诺事后支付每人300元“酬劳”,可王某去后发现对方人多势众,便放弃讨债计划,同时拒绝支付承诺的“酬劳”,戏剧性的是,打手却暴力将王某打伤,并抢走其身上财物。近日,其中一名打手朱某被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

2018年8月15日21时许,被告人朱某与董某波(未成年人,已判刑)、符某一起在海口市蓝天路某酒吧上班,董某波叫朱某、符某一起到海口市文明中路百乐城附近帮助被害人王某讨要债务,每人会得到300元人民币的报酬。朱某知道后,又通知廖某和符某东一同前往。因王某见欠债人一方人数比他喊的人还多,就不再让朱某、董某波等人帮其讨要债务,也不支付报酬。

朱某、董某波见拿不到“报酬”,二人认为既然王某找他们出来帮忙讨债,就要付钱给他们,如果王某不给钱,就把王某殴打一顿,抢王某身上的东西。

朱某纠集董某波、符某、廖某、符某东五人尾随王某至海口市美兰区文明中路宏翔大厦旁的一夜宵摊处,朱某上前找王某要钱。王某拒绝后,朱某、董某波、符某、廖某、符某东五人便拿起旁边夜宵摊的桌椅砸王某,对王某拳打脚踢,将王某打倒在地,导致王某的手机、金手链掉在地上。

廖某和符某迅速逃离现场;董某波上前抢走王某掉在地上的手机和金手链,然后和朱某、符某一起逃离现场。董某波在逃离途中将抢到王某的手机和金手链的事情告知朱某和符某二人。次日下午,董某波和朱某到海口市解放西路将抢来的手机卖出,随后又将金项链以1065元的价格卖出。

另查明,被害人王某伤致头颅枕部形成一长4.1cm瘢痕,所受损伤属轻微伤。

海口市美兰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伙同他人,以暴力方式抢劫他人手机1部、金链1条,并致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朱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应由被告人朱某及其同伙共同退赔,因被抢手机的鉴定价值为3097元,金链销赃所得为1065元,被告人朱某及其同伙应共同退赔被害人王某共计人民币4162元。

据此,海口市美兰区法院依法以被告人朱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责令其退赔被害人损失。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