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3月15日是第38個國際消費者權益日,當日中國消費者協會、人民網主辦,人民健康、中國消費者報社協辦了以“凝聚你我力量”為主題的線上主題活動。經調查顯示,當下多數消費者對目前消費環境表示認同,對未來消費信心充足,但消費維權處理效率低、責任認定難依然是當前消費者維權痛點。故筆者將以平臺諮詢問題為出發點淺談消費者權益保護問題。
3月12日,王女士前往小區附近超市購買日常用品,為鼓勵因疫情在家學習的兒子小輝,特意給他買了A品牌飲料一箱。回到家,小輝看到有自己喜歡的飲料興奮不已要王女士幫忙打開一瓶品嚐。正欲打開飲料的王女士卻在查看飲料生產日期及保質期的時候發現該飲料已過期。王女士氣憤不已遂前往超市索要賠償,超市老闆卻以銀貨兩訖為由拒絕賠償。找不到解決辦法的王女士向平臺求助,尋求索賠之道。
針對王女士的遭遇,筆者將分別從消費者和銷售商的角度談過期食品的維權和處理問題。
一、消費者層面:
(一)消費者對過期食品維權的法律依據。
1、《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一條規定:“消費者因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受到人身、財產損害的,享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
2、《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條規定:“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時,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要求賠償”。
3、《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銷售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賠償金額不足一千元的,賠償一千元。”
(二)消費者維權的方式:
1、保存維權憑證:購物發票、食品包裝、若因食品過期引起身體不適保留好醫院病歷及相關醫藥費發票、證據照片及錄音錄像等。
2、可以維權的渠道:
(1)與商傢俬下協商;
(2)向相關機構進行投訴:
消費者協會投訴電話:12315;
質量監督投訴電話:12365;
食品藥品安全投訴舉報熱線:12331
(3)通過法院訴訟解決。
二、銷售商層面:
1、銷售商應針對出售的食品及時做好三期檢查,將過期的食品剔除售賣行列,從源頭做好安全健康工作;
2、若因自身工作疏忽導致過期食品進入流通,商家應主動進行賠償,彌補買家損失,維護賣家形象;
3、針對少數利用賣家工作疏忽索要天價賠償的買家,賣家可根據上述法條將賠償額控制在法律規定範圍內,若協商不行,亦可通過訴訟方式解決。
綜上,筆者認為消費者權益保護需要生產商及銷售商切實誠信經營,遵循相應商業道德和法律的規定,消費者在日常消費過程中也應保持警惕心,遇到問題積極尋求合法手段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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