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週五見”速覽:私募雙清單、再融資戰投、科創板科創屬性......


“週五見”速覽:私募雙清單、再融資戰投、科創板科創屬性......

【前言】

眾所周知,為避免一些重大政策造成資本市場劇烈波動,中國金融監管當局往往選擇週五下午甚至晚間發佈新規,俗稱“週五見”。在剛剛過去的這個週五,多個新規密集出臺、引人關注,本文將為讀者作一簡要介紹。未來,筆者還將挑選一些“特別”的週五,不定期為大家帶來“週五見”速覽。

一、私募投資基金登記備案進入“雙清單”時代

繼2月28日公佈“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申請材料清單”後,中基協在這個週五又公佈了“私募基金備案材料清單”。自此,私募投資基金登記備案正式進入“雙清單”時代,管理人登記、產品備案這兩件對私募基金管理人展業至關重要、卻又常常摸不透協會“心意”的大事,變的更加透明、可預期。如果“單外無單”的原則能夠得到切實貫徹,相信監管效率和從業者體驗都將得到顯著提升,有利於整個行業的健康發展。

鑑於實操時管理人需要逐項對照清單要求準備材料,因此本文不再對清單具體內容進行介紹,各位讀者可到中基協官網閱讀清單原文。

二、定增戰略投資者認定標準及流程逐漸清晰

週五,證監會發布《發行監管問答——關於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引入戰略投資者有關事項的監管要求》(以下簡稱“《監管要求》”),就2月14日發佈的再融資新規中“戰略投資者”的認定標準和流程等問題進行了明確界定。

事實上,定增戰略投資者的認定一直缺乏官方標準,為什麼近期又突然引起市場的高度關注呢?這還得從再融資相關規定的上一次修訂(即2017年修訂)說起。

大家知道,股票非公開發行的定價機制主要分為競價發行和定價發行兩種,除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控人及其關聯方之外,其他主體想要參與定價發行,就只能通過“戰略投資”這一個渠道。按照2011年版的《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實施細則》,定價基準日(即計算發行底價的基準日)包含董事會決議公告日、股東大會決議公告日、發行期首日等三個選項,而經過2017年的修訂,定價基準日只剩下了發行期首日這一個選擇,一時間,定價發行變成市價發行的質疑充斥市場。因此,當今年情人節的最新修訂版政策將定價基準日的選項重新恢復為三個時,“戰略投資者”的認定標準問題就又變得熱門起來。當然,最新修訂版政策提出的更大折扣底價、更多發行對象、更短鎖定期、豁免減持新規等更優惠規定也讓市場對釐清戰略投資者認定標準產生了的更大的熱情。

有意思的是,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在週五同時強調,“本次再融資制度部分條款調整,並不是放鬆了再融資的監管要求”。可見,“戰略投資者”的認定及其監管大概率會被證監會從嚴掌握。

這在《監管要求》的具體內容中也已有所體現。《監管要求》不僅對“戰略投資者”的認定標準進行了具體規定,還對上市公司引入戰略投資者的決策程序、信息披露提出了具體要求,甚至對保薦機構、證券服務機構的履職也作出了具體規定,並明確將對相關各方進行監管和處罰。

三、企業科創屬性評價標準出爐,科創板上市門檻或將提高

週五,證監會發布《科創屬性評價指引(試行)》(以下簡稱“《指引》”),一度被市場解讀為提高科創板上市門檻。

《指引》提出“3項常規指標+5項例外條款”,符合相應指標的企業在申報科創板上市時將獲得證監會的“支持和鼓勵”。對於不符合相應指標的申報企業,《指引》沒有明確規定證監會的態度是“中性”還是“不支持、不鼓勵”甚至“禁止”。但是,在當前科創板“交易所審核+證監會註冊”的模式下,一個得不到證監會“祝福”的企業是否能夠上市成功,讀者可以自行腦補。

再來看看“3項常規指標+5項例外條款”與科創板上市“5套財務指標”的簡單對比。

首先,“3項常規指標”包括“最近三年研發投入佔營業收入比例5%以上或最近三年研發投入金額累計在6000萬元以上”“形成主營業務收入的發明專利5項以上”和“最近三年營業收入複合增長率達到20%或最近一年營業收入金額達到3億元”,上述3項指標必須同時滿足。而《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上市規則》(以下簡稱“《上市規則》”)規定的“5套財務指標”只需擇一滿足即可。

其次,“5套財務指標”中只有1套對研發投入提出了相關要求,只有3套涉及營業收入指標,沒有1套涉及複合增長率指標或發明專利指標(事實上整個《上市規則》都沒有就發明專利數量提出具體指標)。也就是說,那些對照《上市規則》進行申報的企業,不論正在按照哪一套財務指標進行準備,都必須另行審視自身是否符合“3項常規指標”的要求。

當然,《指引》還提出了“5項例外條款”,申報企業只需滿足其一即可。但是看過這5條之後你就知道,哪一條也並不輕鬆,而且證監會已明確指出這5條標準是“例外條款”,“在實踐中會從嚴把握”。

綜上,《指引》是否提高了科創板上市門檻,相信讀者自有判斷。從另一個角度來看,《指引》的出臺可能也是實際審核標準的透明化,有利於穩定市場預期。但是從這個意義上來說,採用“支持和鼓勵”這樣的表述,又是在為何種情形留空間呢?

四、部分證券期貨規章及規範性文件集中“打包”修訂

週五,證監會發布《關於修改部分證券期貨規章的決定》、《關於修改部分證券期貨規範性文件的決定》,對13部規章、29部規範性文件的部分條款予以修改。這次修改,是根據新《證券法》的相關修訂,對配套規章、規範性文件進行調整完善,主要涉及併購重組、信息披露、證券交易所管理、行政許可事項取消、證券基金經營機構監管、證券服務機構監管、監管執法措施、誠信監管等制度中的相應條款。

本次“打包”修訂涉及的規章和規範性文件較多,除直接閱讀政策原文外,推薦閱讀北京大學金融法研究中心整理的新舊條文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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