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有規定,現金當面點清,離櫃概不負責,請問這句話適用於任何情況嗎?

東邪體壇泰山


我是銀行的,那句話只是一個提醒作用讓您多看兩眼多點幾遍大家都能好好的,如果您少錢了銀行當日系統肯定是多了,下班了就等著一筆一筆核對然後重新存回去,不然妥妥被罰款,如果您多拿錢了,銀行當日肯定少錢,同樣一筆一筆業務核對,並調監控看問題出在哪兒,找到您後向您索要您多拿的部分也理所應當,您不給那銀行就罰那個給你辦業務的,您多拿1000就罰她1000,所以不要覺得銀行那句話是霸王條款,長短賬都是銀行不允許的


性感熊貓在線燒香


壟斷行業的必然產物

銀行作為壟斷行業,個人是很難戰勝銀行的。口大便是爺唄!

現金當面點清,離櫃概不負責!

大概意思就是說,錢看清了再走,多了還回來,少了再說……,看起來合情合理,實則不然。少了沒關係,多了不還回來就是非法佔有,屬於犯罪範疇吆!


取款機吐少了麻煩,吐多了更麻煩!

吐少了,與銀行交涉太麻煩,吐多了拿走了就是警察局裡說話了:盜竊罪?你說奇怪不奇怪!


更可氣的是讓死人來取錢!

曾經有一個案例,死者的兒子拿著父親的死亡證明,本人的身份證,還有一份父子關係證明來銀行取錢,銀行要死者兒子辦理公證手續,死者兒子不願意……銀行非要死者親自來取錢?你說可氣不可氣?

奉勸大家一定要看清楚錢再走,不要一不小心被警察找上門:你涉嫌盜竊案,請協助調查……,到時候真是有口說不清了!


東邪體壇泰山


銀行制度”現金當面點清”只適合銀行少給客戶的現金,但不包括銀行多給客戶的現金。如果銀行多給了客戶的現金,被發現後必定會要追回。如果客戶不認賬,或者是不願退還銀行多付的現金,卻是要受到刑事責任的。這就是壟斷企業的殺手鐧,不怕你客戶不服 !也有新聞報道,銀行搞什麼投資理財,客戶的幾千萬資金全都打水飄了。那位坐在櫃檯裡的銀行職員挪作它用,那是投資者與這位操作員的個人行為,銀行概不負責任。這就應了舊社會商家的一句老話,叫做“店大欺客”。

當然,我們也應該理解,我們的銀行,都是國家的,錢都是國家資產,讓它白白流失,是極大的犯罪。不過,難道銀行真的就沒有一點責任嗎?


大千一塵


這個問題有點過時了吧,已經好幾年沒有到銀行的營業部,處理現金事務了。

現在移動支付出來以後,現金都基本不帶,都幾乎忘記了,還有銀行的“現金當面點清,離櫃概不負責”這樣一條提示。

這句話顯然不是任何情況都適用,更多的是提示性作用,告訴儲戶,要認真。僅此而已。

不然銀行營業部,也不需要那麼多攝像頭,幾乎是360度無死角監控。

尤其是銀行櫃員,多付你一點錢之後,多數都會很快電話通知你,把營業員多付的錢,給送回去。

簡單說一個例子吧。

我大舅哥前年,有一次在銀行存款十萬。營業員不小心打成100萬。反正很多個零,他感覺差不多,也沒有認真去點。大家都沒事。

第二天,銀行電話就過來了,叫他到銀行櫃檯辦理更正手續。他剛好有事,當時不在廠裡,在外地,還不知道多了90萬,說是回去之後看看再說。

人家銀行的人急了,然後到處電話找人,我大舅子的老婆,我老丈人,我老婆,我小舅子,後來電話到我這兒了,反正是我大舅子的親人,然後有在該行辦過事兒的,能聯繫上的,基本上打遍了。

後來還是我老丈人出面,確實人在外地,等回去時候再到銀行辦理相關事宜。對方總算鬆了一口氣。老丈人跟那家銀行有很多年的業務聯繫,跟行裡的領導熟悉的不得了。

反正如果大的差錯,這個“離櫃概不負責”就是一個擺設。但如果是一些小差錯,尤其是銀行方佔便宜,那麼就當真了。比如你去櫃檯取款,中間有一兩張假幣,那麼就“概不負責”。

但如果你去存款,中間有假幣,當時沒有發現,事後被發現,那麼很大可能會追蹤到,假幣究竟是哪一位儲戶帶來的,會追查到底。


波士財經


想起了一個真實事件:英國一個小鎮,某天鎮上居民歡天喜地,奔走相告,原來是鎮上一臺ATM機出現了問題,隨便插張卡進去,不管卡里有沒有錢,都能取出錢來。居民們都來到這臺機器前,排著長隊取錢(看來英國人素質也不高嘛)。鎮上的居民都知道了,唯獨銀行的人不知道。當然,後來銀行的人也發現了這個問題,立馬趕到現場,關停了這臺機器,但此時從這臺機器裡已被居民們取走了幾十萬了。但是最後銀行經理宣佈,銀行將不會追究這些取錢的人的責任(在中國這些人死定了!英國人太幸福了),也不會追討那些被取走的錢,因為是銀行的設備出了問題,責任在銀行,所以損失理應由銀行自己承擔。好希望英帝國主義也到中國來開銀行。


朱大朱124


這句話只對儲戶有責,對銀行無責。這是一種不對稱的義務承擔。

比如:儲戶離拒後,發現有錯,銀行可以用這條規定來拒絕承擔義務,但如果銀行多給了,發錯了,那必須從儲戶處討回和追回,如果此時儲戶用這條款拒絕將無效。銀行可用行政手段,個人誠信失缺以及法律措施加以収回。這時儲戶雖已離櫃但仍需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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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櫃概不負責是針對誰,針對客戶這是不公平條約,同時用詞也模稜兩可,應解釋為你對客戶不負責,客戶對你也不負責,客戶如被指非法侵佔,同時該條約本身就是非法侵佔客戶錢條約,也是違法犯罪行為,失去了法律公平準則,是不可行的,如是提醒客戶當面點清,同時也是告知自已責任,但雙方都會產生失誤,如銀行產生失誤可追討,那客戶為什麼不可以追討,銀拒絕為客戶提供證據追討,同樣也是非法侵他人財物,這樣才合情合理體現法律的公正。


滾滾洪流874


霸王條款哪個行業都有,不僅僅是銀行,比如像移動、聯通、電信,電子行業……,感覺哪哪兒都是矛,而消費者束手無策,只能乖乖就屈。


春秋六十度


霸王條款!

最近看到好多例子,銀行多付款了個人就是犯罪!

制定規定是建立在雙方公平公正的狀態下的!

個人觀點,不喜勿噴!


鄰居142253525


銀行這個歸定.是坑害儲戶.它自己的利益永遠划算.銀行給儲戶多打了錢你為什麼還去找客戶.甚至動用法院.不歸定離櫃慨不負責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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