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鄉隨俗:民法的效力


入鄉隨俗:民法的效力


中國作為一個主權國家,原則上來說,中國的民法對主權範圍內的所有人都是有效的,也就是說,原則上,所有人都要依據民法來進行民事活動。為什麼說原則上呢?因為還有例外,比如享有外交豁免權的外國人,以及涉外民事案件中雙方約定選擇適用外國法律。

民法的空間效力

主權範圍內,指的是中國的領水、領空、領陸以及主權範圍的延伸,如駐外使館、航行於境外的船舶、航空器等。行駛在境外的火車或者客車並不屬於主權的延伸,原因在於飛機、船舶的密閉性強,上去了輕易下不來,人員不會發生流動,並且不會對他國的領土產生大的影響;而火車、客車則是行駛在他國土地上,到站即停,開放性強。

民法與刑法不一樣,民法強調意思自治,也就說自己的事情自己決定,自己負責。民事活動講究“入鄉隨俗”,必須尊重對方的習慣,熟悉對方的套路,否則各說各的,合作也就無法達成。所以,民法在對人的效力上,普遍採用的是“屬地原則”,即依照所在地的法律進行活動,而不是依照國籍國的法律。


入鄉隨俗:民法的效力


中國人在外國進行民事活動,就應該遵守外國的法律;外國人在中國,也應該遵守中國的法律。

目前很多國家都不再限制民商事法律的適用地域範圍,彼此之間可以互用他國法律。我國一直堅持屬地原則為主,屬人原則為輔的做法,在國際私法領域比較保守。然而,這種保守既有歷史的原因,也有現實的意義。

首先,中國近代以來一直飽受治外法權的禍害,直到二戰時期才徹底結束這一屈辱局面。所以,中國對於主權分外珍惜,對於屬地內的法律事務的管轄權十分敏感,屬地原則在中國已成為國家主權的一個標誌,不容妥協。

其次,屬地原則是一項原則性規定,它是民法地域效力的“定海神針”,為民法的適用確立了基本的規則。而且,這一原則事實上並不影響涉外民事案件的處理。在我國,涉外民事案件適用法律的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

民法對人的效力

凡在我國領域內進行的民事活動(不考慮民事主體的國籍),均應適用我國法律,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此為屬地主義。

  1. 對居住在中國境內的中國公民、設立在中國境內的法人,都具有法律效力。
  2. 對居住在中國境內的外國人、無國籍人和設立在中國境內的外國法人,原則上具有效力,除非其具有外交豁免權。民法對其有效力,並非他們和中國公民擁有同樣的權利和義務。有些權利和義務,只有中國公民才能行使和履行。比如政治權利(選舉與被選舉權、集會遊行示威等);服兵役的義務、接受九年義務教育的義務等。
  3. 對居住在國外的中國公民,原則上適用所在國的法律,但依照國際條約、雙邊協定或國際慣例應當適用我國民法的除外(屬人主義做補充)。
  4. 最後,如果雙方自願選擇適用中國法律,那麼中國的法律自然會對其發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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