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傳喚和刑事傳喚的區別

公安機關的傳喚一般分為兩種,治安傳喚和刑事傳喚,那麼它們有什麼區別呢?

治安傳喚和刑事傳喚的區別

1.依據不同:治安傳喚的法律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以及《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而公安機關的刑事傳喚的適用依據為《刑事訴訟法》《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刑警辦案須知》;

2.適用對象不同:治安傳喚針對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人,而刑事傳喚的適用對象是不需要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參見《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九十三條之規定);

3.時限不同

刑事傳喚: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複雜,需要採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治安傳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公安機關傳喚後應當及時詢問查證,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情況複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可能適用行政拘留處罰的,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4.結果可能不同。治安傳喚,經調查取證,如果違法,一般最多拘留15天,合併處罰最長不得超過20天,一般情況下,結果結果可能還是瞭解情況,或是給予罰款,而刑事傳喚,如果一旦有嫌疑犯罪,可能給予刑拘並且逮捕,一旦確定犯罪之後可能被判有期徒刑甚至更高刑期。當然,治安傳喚和刑事傳喚,經過警方調查瞭解,如無違法行為,也有可能什麼事都沒有。

值得一說的是,傳喚並不意味著犯罪,只是公安機關為了進一步瞭解情況,而需到公安機關詢問情況。傳喚並無強制性,公安機關進行治安拘留和刑事拘留時,公民都要給予配合,如不配合,傳喚就有可能轉換為強制傳喚,而強制傳喚具有強制性,如不配合,將可能被使用警用器械,強制帶回公安機關。

附:相關法律條文

《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十六條 有兩種以上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分別決定,合併執行。行政拘留處罰合併執行的,最長不超過二十日。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二款 拘留的期限,為十五日以下。

《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九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公安機關傳喚後應當及時詢問查證,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情況複雜,依照本法規定可能適用行政拘留處罰的,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三條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

拘留後,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拘留後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後,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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