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王某故意伤害案

【关键词】

  故意伤害检调对接化解矛盾 不批捕

  【基本案情】

  犯罪嫌疑人王某,女,41岁,住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城头镇城头村,系被害人王某某弟媳。

  被害人王某某,女,59岁,住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城头镇城头村。

  2018年9月20日9时许,犯罪嫌疑人王某在其家门口处与被害人王某某因房屋问题发生口角,后双方发生厮打。在厮打过程中犯罪嫌疑人王某造成王某某肋骨受伤。经鉴定,王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要旨】

  检察院联合法院、公安局、司法局制定《关于进一步深化办理故意伤害(轻伤)案件的实施办法》,对符合适用当事人和解程序的轻伤害案件,确定法定损失三倍以内的赔偿金为上限,并统一侦查、起诉、审判三个环节适用尺度,杜绝被害人漫天要价致使难以达成调解协议,甚至加深双方矛盾的现象,通过建立健全检调对接机制,有力促进破损的社会关系修复,真正达到案结事了人和。

  【检察工作情况】

  2019年3月8日,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以犯罪嫌疑人王某涉嫌故意伤害罪提请赣榆区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案件受理后,发现犯罪嫌疑人王某是被害人王某某的弟媳。双方因为房屋问题发生口角,一时冲动引发厮打,在厮打过程中造成王某某肋骨骨折。

  讯问过程中,犯罪嫌疑人王某认罪悔罪,并表示会尽最大努力赔偿大姑姐损失,但因自家经济情况,最多赔偿三万元。被害人王某某虽有调解意愿,但是要求赔偿金20万元过高,致使调解工作陷入僵局。而且该案在公安机关曾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由于双方赔偿数额悬殊,未达成调解协议。

  承办人经认真分析案情,认为该案系家庭成员之间因琐事引发,如果就案办案不仅会进一步激化双方矛盾,不利于修复破损的社会关系,而且浪费司法资源。因此,在全面分析案件特点的基础上,结合赣榆区检察院联合法院、公安局、司法局制定的《关于进一步深化办理故意伤害(轻伤)案件的实施办法》制定了调解方案。

  检察干警和“建国调解工作室”调解员来到被害方和犯罪嫌疑人的所在村,与双方取得联系后,询问家庭关系、经济状况、纠纷症结和被害人治疗情况,积极为双方当事人释法说理,并认真解读了检察院、法院、公安局、司法局联合制定的《关于进一步深化办理故意伤害(轻伤)案件的实施办法》,对最高三倍赔偿金上限作出解释,被害人一方表示愿意作出让步,由要求赔偿各项经济损失20万元降到10万元。承办人认为该案有调解的可能性,遂联系犯罪嫌疑人一方亲属,王某丈夫表示愿意赔偿其姐姐5万元,但因为家庭经济困难,请求先支付3万元,剩余2万元分期支付。后承办人和建国调解室调解员再次找到被害方登门调解,从亲情、家庭、社会等方面释法说理,被害方表示最低赔偿数额为8万元,否则不予调解。后承办人又与当地党委、政府、村委负责人联系,并邀请镇领导、村干部、市区镇人大代表参与双方的调解工作,经再次登门释法说理、耐心说服,终于促使被害人同意接受犯罪嫌疑人一方5万元赔偿款。后双方在建国调解室签订了调解协议,最终捂手言和、重归于好。

  因该案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无社会危险性,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的逮捕条件,赣榆区检察院于2019年3月14日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指导意义】

  一是建立轻伤害案件调解机制,统一执法尺度。赣榆区检察院在办案中发现,轻伤害案件大多系亲友、邻里之间因纠纷引发,案发后针对赔偿问题,常常因被害方漫天要价,导致调解协议难以达成。赣榆区检察院借鉴枫桥经验,主动作为,促进公检法司联合出台《关于进一步深化办理故意伤害(轻伤)案件的实施办法》,确定调解赔偿额度以被害方法定损失三倍为限(犯罪嫌疑人自愿支付的除外),统一执法尺度,防止变相讹诈和以罚代刑现象损害司法威严。

  二是推动多方联合调解,恢复和谐社会关系。赣榆区检察院针对轻伤害案件的特点,成立轻伤害专业化办案团队,推进落实新时代枫桥经验,由检察长组成的办案组办理轻伤害案件,并联合案发地的三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村干部、当事人亲友以及律师等外界力量,构建联合调解模式,提高调解权威,增加调解可信赖度,及时化解社会矛盾,恢复社会关系,真正做到案结人和事了。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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