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大多數低級工作都不籤勞動合同?怎麼看待這種現象?

泉洪


首先,勞動合同並不分職位的高低,也不存在低級之說,只要雙方之間是勞動關係就應該簽訂勞動合同。至於為什麼很多基礎工作不籤合同,我們可能要區分對待:(1)雙方之間是否是勞動關係,比如一些保潔員或者ktv工作者,很多其實是勞務關係,承擔一項任務,每天哪個時間段進行作業,關於勞務關係適用《合同法》的規定,並沒有強制要求籤訂書面合同;(2)是否存在勞務派遣關係。像是超市比較多的員工都是勞務派遣公司派遣來的,其與派遣單位之間簽有合同,所以和超市等用工單位間可能不再籤書面合同;(3)勞動者的個人意識問題,像一些基礎工作的人員流動性很高,勞動者今天在一個地方,明天又換了個地方,根據勞動法規定需要在1個月內簽訂合同,有些可能沒到1個月,有些則因為個人維權意識不高,沒有強制要求公司簽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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籤不籤勞動合同和工作性子沒有關係,不管是高級工種還是低級工種都要按照法律要求籤訂勞動合同。企業不與員工籤勞動合同要承擔什麼後果?

1、雙倍工資的懲罰。

2、單位終止或者解除事實勞動關係需要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

3、員工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且不承擔任何違約責任或者賠償。

4、被迫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如果用人單位被迫與勞動者簽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利益將造成較大影響。

5、單位不能以試用不合格辭退員工。

用人單位不簽訂勞動合同,對新招用員工就難以約定試用期,直接招用,不僅需要增加試用期期間的支出,而且容易帶來用人風險。

6、難以保護商業秘密。每個企業或多或少有商業秘密,不籤勞動合同,無法通過勞動合同增加條款,很難保護企業的商業秘密。

相關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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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不是每一個地方都這樣,主要看當地經濟發展狀況,現在不籤這種情況,基本都是在一些郊區,鄉鎮上,一般的企業現在都是規規矩矩,當地的公司只要有一兩家有了勞動糾紛,當地的就業環境馬上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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