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著作權行為屬於刑事犯罪還是民事侵權?聽聽法官怎麼說!


小石看法 | 侵犯著作權行為屬於刑事犯罪還是民事侵權?聽聽法官怎麼說!

網友:石法君,聽說侵犯著作權會觸犯刑法?難道不只是普通的民事侵權行為嗎?

石法君:來了解石景山法院近期審理的一起侵犯著作權的案件,聽聽法官怎麼說吧!


案情簡介

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間,被告人曹某夥同被告單位北京某信息技術有限公司、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上單位及相關人員均另案處理),未經著作權人北京某信息技術有限公司許可,複製其享有著作權的車載智能娛樂系統軟件並用於銷售牟利,其間產生的經營數額人民幣16萬餘元。

2019年4月19日,被告人曹某被民警查獲。上述事實,被告人曹某及其辯護人在開庭審理過程中均未提出異議,並有證人證言,辨認筆錄,營業執照及司法鑑定意見書,公證書,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證書等證據在案證實,足以認定。


審理結果

石景山法院認為,被告人曹某夥同其他單位,以營利為目的,未經著作權人許可,複製發行他人享有著作權的計算機軟件,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侵犯著作權罪,依法應予懲處。鑑於被告人曹某到案後能如實供述自己罪行,自願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可依法對其從輕處罰。根據被告人曹某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及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第(一)項,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一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財產刑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被告人曹某犯侵犯著作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五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六萬元。


小石看法 | 侵犯著作權行為屬於刑事犯罪還是民事侵權?聽聽法官怎麼說!

法官釋法

普通民眾一直認為侵犯知識產權只是普通侵權,侵權後僅需要進行賠償的民事案件。這是一個認識盲區,很多民眾懷揣著僥倖心理,從事侵犯知識產權的行為,最終觸犯刑法,形成犯罪事實,飽受牢獄之災。本案的被告人便是如此。因此正確認識知識版權,努力保護智力成果,是每一位公民的責任。

所謂著作權,也稱版權,是作者或其他著作權人對已經創作出來的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所享有的專有權利。著作權是知識產權的重要組成部分。為了保護著作權和與著作權有關權益不受侵犯,促進我國社會主義文化和科學事業發展, 1990 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1994 年 7 月 5 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關於懲治侵犯著作權的犯罪的決定》。該決定在我國刑事立法上首次規定了侵犯著作權和與著作權有關權益的犯罪,使我國對著作權的法律保護達到一個新的水準,因而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是區別侵犯著作權罪和民事侵權行為的重要標準。

雖有侵犯著作權的行為,但沒有達到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情節並不嚴重的,屬於一般民事侵權行為,不能作為犯罪處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司法解釋,“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是指個人違法所得數額在 2 萬元以上,單位違法所得數額在 10 萬元以上;“有其他嚴重情節”是指: (1) 因侵犯著作權曾經兩次以上被追究行政責任或者民事責任,又侵犯著作權的; (2) 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 l0 萬元以上,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 50 萬元以上的; (3) 造成其他嚴重後果或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以上內容,是區分侵犯著作權行為屬刑事犯罪與民事侵權性質的具體標準。


供稿 | 張奕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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