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出務工的湖北人受到公司阻撓、辭退?違法!

湖北是我國勞務輸出大省,常年出省務工人員600萬人左右。近期,隨著全國疫情防控形勢持續向好,湖北多個低風險地區宣佈解封,各級政府也組織了“點對點,一站式”包車幫助湖北籍員工返回原工作城市。然而,復工不易,有媒體報道稱,多輛湖北縣市的點對點大巴包車,到達目的地城市附近高速收費站,遭遇勸返或無法下高速,上演了一出出“湖北人在囧途”;還有一些企業不準任何一個湖北籍員工返崗復工,有的湖北籍員工還被無理解僱;一些地方拒絕承認“湖北健康碼”,給湖北籍員工返崗設置重重阻礙……面對這一境況,湖北省委書記、副省長均公開呼籲,湖北人民為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作出了重大貢獻,請求全國各地、全社會善待湖北人民。


外出務工的湖北人受到公司阻撓、辭退?違法!


本期我們約請委員、專家從法律角度談談這種歧視的錯誤之處及如何依法保障湖北人員的就業權利?


全國政協委員、廣東財經大學法學院副院長、教授魯曉明:

勿讓無根據的擔憂成傷害湖北人的理由


自新冠肺炎發生以來,正是有湖北人民的堅守和努力,才為國家疫情防控贏得了時間。然而,經歷長時期只有消耗沒有收入的生活,大量勞動者迫切需要通過復工復產以實現養家餬口之目的。但現實中一些單位出於無根據的擔憂,不允許湖北籍員工返崗復工,拒絕聘用甚至隨意辭退湖北籍員工,這不僅毫無道理,而且明顯違反了勞動法。


其一,我們國家有嚴格的防控制度和檢驗檢疫程序,從湖北走出來的勞動者,要麼是周邊很長時間沒有發生新冠肺炎疫情,沒有新冠肺炎接觸史,要麼是經過嚴格的檢疫,他們的身體健康狀況是有保障的。對於湖北人會攜帶和傳播新冠病毒的擔憂毫無依據,出於這一擔憂而歧視湖北籍勞動者,是極不公平的。


其二,新冠肺炎本已經對湖北人民造成極大傷害,一些家人親友甚至因新冠肺炎失去了生命,家庭因此背上了沉重的經濟負擔,他們長時間在病毒的威脅下精神上本已不堪重負,如今,疫情即將過去後的歧視會進一步傷害湖北人民的感情,並阻礙了他們通過勞動走出疫情霧霾、恢復生產生活的努力,對他們來說是雪上加霜。


其三,我國勞動法明確禁止任何形式的就業歧視。僅因某種無根據的擔憂而拒絕接收聘用鄂籍勞動者,構成就業歧視。


全國政協委員、四川省律師協會副會長、四川恆和信律師事務所主任李正國:

以法治手段根治地域歧視沉痾


湖北作為這次新冠肺炎疫情受影響最大的地區,經歷了特殊而艱難的戰“疫”過程,如今在就業市場和復工過程中出現的一些歧視現象令人擔憂。


就業歧視甚至擴大到“湖北籍或者近期有過湖北工作史”的勞動者,已經演變成了一種嚴重的“地域歧視”,根治就業中的“地域歧視”沉痾,法治永遠不能、也不會缺席,要以更加完善的法制增強對就業歧視的規則壓力,捍衛勞動者的平等就業權,對於沒有受感染、體檢合格的,或者已經治癒的湖北籍或者有過湖北工作史的勞動者,均應當給予他們平等的就業機會,不能持有地域偏見,對其進行排斥和歧視。


就業促進法第30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人員,不得以是傳染病病原攜帶者為由拒絕錄用。但是,經醫學鑑定傳染病病原攜帶者在治癒前或者排除傳染嫌疑前,不得從事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禁止從事的易使傳染病擴散的工作”,對於“傳染病病原攜帶者”,我國法律已作出了禁止歧視規定,何況對於那些根本沒有受感染、體檢合格的,僅僅因為是湖北籍或者有過湖北工作史的勞動者,企業更不應該對其拒絕錄用、拒絕返崗復工或者解除勞動合同,這些做法均屬就業歧視,他們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當前復工仍要以“兩手抓,兩手都要硬”的方式開展,但絕不能以“防疫”之名行“歧視”之實,做好員工防疫工作,企業完全可以通過要求勞動者提供醫學證明或者14天的隔離記錄,並做好企業各項防疫保障工作,以保障職工或者求職者的不被感染,身體健康無恙。


由於就業促進法中關於就業歧視的法律責任主要為罰款、吊銷營業執照等行政處罰責任,建議可以考慮擴充民事、行政和刑事責任內容,以法治之手段,根治就業歧視沉痾。


民革湖北省荊州市委會委員、湖北省長江大學法學院副院長李華成:

讓湖北“健康碼”全國暢行


健康碼是個人健康的重要憑證,也是湖北人的莊重承諾。否定湖北健康碼既意味著否定了湖北人的誠信,也意味著沒有準確認清湖北疫情。截至3月22日,在疫情最嚴重的湖北,6000多萬人口中確診新冠肺炎患者6萬多,也就是說只有1/1000的湖北人被感染病毒,999/1000的湖北人是健康的。抗疫期間,湖北全省採取了極其有效的措施,對感染者、疑似者、密切接觸者的信息也已公開。健康碼申報時,還特別強調虛假填報健康數據將依法承擔法律責任,所以,兄弟省份絕不能戴有色眼鏡看湖北人。


否定湖北健康碼就是在否定國家機關證明文件的法律效力。湖北健康碼是經湖北省疫情防控指揮部同意在全省推廣使用的,是相關部門利用大數據雲平臺,依據人員出行數據、手機使用等大數據,高標準、嚴要求地審核篩查居民信息基礎上形成的,能夠科學、動態、準確地反映出申報人的健康狀況。一般單位和個人不應該也無權對政府證明文件的法律效力予以質疑。


對持健康碼返崗的湖北人進行勸返、拒下高速或是另行要求隔離14日乃至更久是極不必要和不負責的,是對緊缺社會資源的浪費,且於法無據,並涉嫌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權。因疫情解除湖北員工的勞動合同,與勞動合同法第39條和第42條中規定的用人單位單方解約的法定情形嚴重不符,直接侵害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疫情背景下用人單位在招聘啟事中拒絕聘用湖北人,屬於有罪推定,原則上是將全部湖北人推定為新冠肺炎感染者。退一萬步來講,即使應聘的湖北人屬於新冠肺炎確診患者,其痊癒後的就業權利仍受法律保護,單位拒絕招聘湖北感染痊癒者就違反了就業促進法第30條和傳染病防治法第16條。


尊重法治、依法防控,是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的根本保障。抗疫階段性勝利後,更需嚴守法治底線,尤其需要保護被疫情嚴重傷害的湖北民眾,把法治精神和要求貫穿到當前最為緊迫復工復產工作中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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