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越来越多老板不当法定代表人?

爆料臨沂


担任法定代表人有利有弊,符合条件需要对公司承担法律责任

从有利的角度来说,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法律上对公司是具有一定的控制的,比如法定代表人对外签署的部分合同是有效的,则后果需要公司来承担,在公司股东较多的情况下,部分股东为了保证对公司的控制权,则会将法定代表人掌握在自己手里。在对外经营角度,部分老板对外谈生意,对方看工商信息上登记为法定代表人,会增加信用度,更利于业务的磋商。

目前法律法规越来越强化对法定代表人的法律责任

(1)法定代表人的债务风险;在公司负债的情况下,如果查明公司法定代表人和公司资产混同,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个人财产会被查封、执行,而实践中,很多公司为了避税,往往使用法定代表人的账户去经营,收款。

(2)法定代表人被限制高消费;《善意执行意见》出台之前,公司如被执行,法定代表人会被纳失信或者采取限制高消费的措施,意见出台后,规范了在公司执行中,法定代表人应被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一旦采取限制高消费,法定代表人出行等问题会受到很大的影响。目前对于员工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公司出现问题后,引发大量员工起诉公司。

(3)法定代表人的刑事风险。例如,笔者代理的一起刑事案件,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法定代表人便被抓了,而这个法定代表人实际上是幕后老板的司机,其在公司经营中作为法定代表人进行了一些发言行为,被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共犯,本身在公司没拿多少工资,最后被判刑还要没收财产。


南京杨超律师


不愿意做法人的原因有以下几种:

1、不愿意承担民事责任法律风险

一些公司如果有不法经营的话,其中的法定代表人作为公司高级的管理人员会有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

2、不愿意承担行政责任法律风险

《民法通则》规定,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人承担责任外,对法定代表人可以给予行政处分、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①超出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非法经营的;

②向登记机关、税务机关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③抽逃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

④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后,擅自处理财产的;

⑤变更、终止时不及时申请办理登记和公告,使利害关系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⑥从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动,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3、不愿意承担刑事责任法律风险

法定代表人可能触犯到的罪名有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金融诈骗罪、侵犯知识产权罪、扰乱市场秩序罪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九条

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人承担责任外,对法定代表人可以给予行政处分、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超出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非法经营的;

(二) 向登记机关、税务机关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三) 抽逃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

(四) 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后,擅自处理财产的;

(五) 变更、终止时不及时申请办理登记和公告,使利害关系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六) 从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动,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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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成立公司有些想法的股东,都不愿自己当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是要承担责任和风险的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因单位的公司行为违反法规、法律等,可能会涉及民事、行政和刑事相关方面的风险,法定代表人的信用可能会受到影响,也可能会因此收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

尽管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可能给个人的形象添彩,但因上述相关风险的存在,部分有各种想法的公司创始人或控股股东等,甘愿退居幕后,成为控制公司的影子。

不愿抛头露面,甘心成为控制公司的“影子”

确实有部分人是这样的,经过股权的层层穿透,才知道这个人才是公司的实际控制者。通过股权、通过协议以及其他的方式实现对公司的控制。

这样的例子有很多,比如日月天公司,比如JD的张P在400多家公司担任法定代表人。低调或其他目的,使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不愿意担任所控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实控人不愿担任法定代表人,在非国有控股或参股公司中更为多见。

不愿成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目的就是规避可能的风险

这个不多说,举两个例子吧。

例子1:有个人成立了公司,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其年逾70的老爹,主营电子商务,实际上是销售卡单业务。卡单业务,就是销售保险公司的意外险,和保险公司谈好把个人的意外险做成团体意外险,这样有数量上的优势后,比如面值100元保额10万的意外卡,交给保险公司50、45、30或更低就可以了,然后通过各种途径向保险公司投保。

这其实是违规销售保险,为监管机构不允许,收入进入个人账户,涉嫌逃避相关税金。这种风险若发生,作为实际操作人很难受到处罚,而作为法定代表人应承担相关风险或处罚,但其老爹都70多了,无所谓了。

而且现行的法律增加了75岁以上老人犯罪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规定。

例子2:有个人成立了人力资源公司,以人力资源公司的名义,开展养老保险的补缴业务。补缴的业务的款项不进入公司,直接进入个人卡,然后再用个人卡到异地社保部门交款,从中赚取差价,一个补缴业务可能就赚万余或数万元,而且这种市场需求比较大。

这个公司,2017年在潍坊成立,然后迁到青岛,在青岛待了一段时间,然后2019年11月又迁到潍坊。中间,法定代表人数次更换,或为其老爹、姐姐等。

注册地址跨区来回迁移,法定代表人更换频繁,我想也可能是为了规避风险吧。

不愿成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成立的目的就是犯罪或游走在法律法规的红线左右

成立公司后,法定代表人不是自己,也不是自己的亲人,从非法渠道购买的身份证,就被挂名成了法人。

这样的公司成立后,或虚开发票,或用来掩盖非法目的,中枪的人很多。或者是税务找上门,或者法院找上门,被找到后被挂名当法人的人才知道。在央视新闻上也播过数次,被挂名的人,经历的那种心理的煎熬和压力,令人崩溃。

上述后两种情况,自2019.5.1后基本不会出现了

若出现,那就是内外的勾结或者是不作为,或者是渎职或失职。2019.5.1后再去开立公司,工商不但要进行程序上的审查,也要进行实质上的审查,而且现在数据多部门共享,一般不会出现被挂名的情况。而且,已退休的人员,或年龄较大的人员再担任法定代表人,可能不被工商认可了。

但是已被挂名法人的,如果出现风险,其自证要有一个漫长的过程,这个过程不经历不能体会。其中的痛苦和煎熬,只要当事人自知。如果有人要求你挂名法人,即使有一定利益,我想,你还是算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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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老板做公司是为了赚钱,甚至不惜铤而走险。偷税漏税,违约,恶意借债不还,合同风险等……不当法人就没有这些法律风险,随时可以转移资金东山再起,不会因红旗债务被限制出行。

如果是上市公司的老板,那么不会出现在披露的公司信息里。能更好的进行资本运作,规避个人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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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需要承担法律义务很多,总之很麻烦。法定代表人不是老板,就没有决策权和控制权,但公司出了事得负责,所以建议没有决策权和控制权时候,不要去当法人代表。我们看项目时候如果发现老板不是法人代表,是要特别关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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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说一个最现实的问题,假如某一天公司欠钱还不起,被强制执行。这时候法定代表人是要限制高消费的,也就是平时大家说的不能坐飞机高铁。如果再加上其他行政、刑事风险,法定代表人是一个烫手山芋,肯定离得远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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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个三无人员当法人背黑锅呗,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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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为了规避责任。二是为了少麻烦。公司运营中太多的事情需要法人出面。所以不想当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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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作为公司的“一把手”,曾经是公司老板(大股东、控股股东)当仁不让的位置,它是身份的象征,意味着拥有财富、权力、地位、荣誉等等。然而,现如今,越来越多的老板不愿出任法定代表人,而将这把“交椅”让给他人出任,甚至因此而额外付出报酬。然而你一旦当上法定代表人就不是随意可以辞去法定代表人职位的(目前公司法存在一些漏洞哦),下面讲讲老板不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三大理由:


理由一:民事责任法律风险

(1)因违法行为而受到的制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1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如果查明企业法人有民法通则第四十九条所列的六种情形之一的,除企业法人承担责任外,还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四十九条和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企业法定代表人直接给予罚款的处罚;对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由有关部门决定处理;对构成犯罪需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法移送公安、检察机关。”

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公司法定代表人作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的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0条的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21条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公司法定代表人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民事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50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153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理由二:行政责任法律风险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49条规定,“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人承担责任外,对法定代表人可以给予行政处分、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超出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非法经营的;(二)向登记机关、税务机关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三)抽逃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四)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后,擅自处理财产的;(五)变更、终止时不及时申请办理登记和公告,使利害关系人遭受重大损失的;(六)从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动,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2、在民事执行案件中,公司若无力清偿债务,债权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限制法定代表人出境及高消费。--- 连出国、乘高铁都成问题了。


理由三:刑事责任法律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如果按照罪名计算,公司法定代表人犯罪主要集中在经济类犯罪,其中比较常见可能触犯的罪名包括: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偷税罪、重大责任事故罪、虚报注册资本罪、抽逃出资罪、虚假出资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非法经营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等等。


特别注意的是:现在已经全面实现营改增,若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分秒秒都可以抓你!!!


复襄公社


在现实生活中,挂名的法定代表人越来越多,而真正的老板却藏在背后,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呢?我以前工作过的一个公司,它的下属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很多也都是这种情况。

要弄清楚这个问题,我们需知道一个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到底会面临什么样的风险。

作为一个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面临的法律风险主要有:

一、刑事责任风险

很多人可能不知道,除了自然人会犯罪外,单位也是会犯罪的。刑法第31条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因此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单位实施个税漏税、走私、非法集资等犯罪行为时,也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面临牢狱之灾。

二、行政责任

比如公司如有向登记机关、税务机关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情形,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49条的规定,除法人承担责任外,还可对法定代表人给予行政处分、罚款。

三、民事责任

如果公司对外负债形成诉讼,在强制执行阶段,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还有可能被人民法院发出限制消费令。

2015年7月22日起施行的修改后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

另外,除了被限高,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公司对外负债时,还可能被列为失信人、被限制出境等。


所以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面临的法律风险还是很大的。这也是一些老板将自己藏身于背后,让他人冲在前面,担任其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真正目的。一旦风险降临,他们就可以玩金蝉脱壳,脚底抹油一走了之。

所以如果你不是一家公司的控股股东,这家公司的盈亏与你没有最大的利益联系,千万不要贪图一点点物质上的利益和心理上的虚荣感,去挂名做法定代表人。

切记!切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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