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明上墳引發火災被判一年!檢察官呼籲:文明祭祀,爭做綠水青山的守護者

3月25日,由縉雲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丁某某失火罪一案在縉雲縣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被告人丁某某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


清明上墳引發火災被判一年!檢察官呼籲:文明祭祀,爭做綠水青山的守護者


縉雲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19年3月20日,被告人丁某某因清明祭祖,在點燃香燭、紙銀、鞭炮等祭祀物品後,用火不慎,引發森林火災。經鑑定,過火有林地面積5.0467公頃,燒燬林木蓄積208.9立方米。


被告人丁某某對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實無異議,當庭表示認罪。


清明上墳引發火災被判一年!檢察官呼籲:文明祭祀,爭做綠水青山的守護者


縉雲縣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為,丁某某過失引發森林火災,造成嚴重後果,構成失火罪。丁某某系自首,又認罪認罰,事後積極組織撲火工作,且年齡較大,決定對其從輕處罰並適用緩刑。


檢察官提醒


近年來,清明時節上山掃墓祭祀不慎引發森林火災的案件時有發生,如果在祭祀中不小心引發火災,森林過火達到一定面積,就可能觸犯失火罪,而觸犯刑法的後果不僅給國家和他人帶來不可估量的損失,自己也會面臨牢獄之災,且對燒燬的山林還要承擔生態修復賠償責任。


今年,由於受疫情影響,縣委縣政府也倡導大家暫停組織集中聚祭,鼓勵採取網上祭祀、居家追思等方式緬懷先祖,寄託哀思,同時還出臺了禁火令,規定在禁火期內嚴禁一切野外用火行為。希望大家自覺遵守有關規定,少一些陋習,多一些文明,積極爭做綠水青山的守護者。


法條鏈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二款規定,過失犯放火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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