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贊!司法有溫度,迷途大學生為檢察官送錦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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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由肅州區人民檢察院做出不起訴決定的被不起訴人張某某在其家人陪同下向肅州區人民檢察院送上了“成長獲教育,檢察有溫度”的錦旗,對肅州區人民檢察院的公正執法與人文關懷錶示感激。


案情回顧

  經查,2019年2月5日凌晨3時許,在酒泉市肅州區洪洋商業廣場北門口,被害人閆某某醉酒後與馬某某因瑣事發生爭吵,後馬某某和其朋友謝某某及被不起訴人張某某對被害人進行撕扯。後被害人閆某某電話糾集同在肅州區洪洋商業廣場一酒吧的朋友伊某某、盛某某、高某某等人到達現場,繼續發生撕扯互毆,後馬某某又電話糾集犯罪嫌疑人何某某等人到達現場,對伊某某和盛某某進行毆打。經酒泉市肅州區公安司法鑑定中心鑑定:閆某某、伊某某、盛某某的人體損傷程度均為輕微傷。

  承辦檢察官認真審查了案卷,認為被不起訴人張某某構成尋釁滋事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被不起訴人張某某對犯罪事實供認不諱,自願認罪認罰,無不良前科記錄,並主動對被害人進行了賠償,獲得被害人諒解。同時查明,張某某系廣西某高校在校大學生,張某某在校期間表現良好,積極參加學校各項活動,還多次受到學校表彰獎勵。


  教育部2016年12月16日頒佈的《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辦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學生觸犯國家法律,構成刑事犯罪的,學校可以給予開除學籍處分。如果機械執法,對張某某提出公訴,張某某會被開除學籍,前程盡毀,肅州區人民檢察院貫徹落實寬嚴相濟刑事政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經檢委會討論決定後決定對張某某相對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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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起訴決定書宣佈後,張某某及其家人表示,肅州區人民檢察院嚴懲犯罪的同時又不失法律的溫度與厚度,帶著溫情執法讓自己非常感動,這次教訓自己會牢記一生,也會更加珍惜檢察機關給自己的機會,以後一定要做一個對社會有貢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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