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土疫情已基本阻斷,用上這4招強拆也能被阻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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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王小明 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

導讀:3月23日的應對新冠肺炎疫情工作領導小組會議作出了“當前,以武漢市為主戰場的全國本土疫情傳播已基本阻斷”的形勢判斷,疫情防控進入了新階段。而徵收拆遷領域為被徵收人所談之色變的違法強拆,在疫情防控期間卻同樣未被徹底阻斷,需要廣大被徵收人和涉嫌“違建”的當事人保持高度警惕。事實上,只要大家用好以下4種招數,“猛於虎”的強拆也有望被有效阻斷……

本土疫情已基本阻斷,用上這4招強拆也能被阻斷!

【及時複議或者起訴徵收補償決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28條規定,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而根據《條例》第26條之規定,被徵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據此,只要被徵收人在知道補償決定作出之日起60日內申請行政複議或者6個月內提起行政訴訟,來自法院裁定的司法強拆就會被有效阻斷,在複議或者訴訟期限內徵收方不得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在明律師曾多次指出,針對城市房屋拆遷而言,徵收補償決定是一定要堅決提起程序的最核心行政行為,沒有之一。

【及時應對責令交出土地決定】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45條規定,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規定,阻撓國家建設徵收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實踐中,針對農村集體土地徵收,許多地方仍由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作出責令交出土地決定,進而申請司法強拆來作為強拆前的“最後通牒”。責令交地決定在一定程度上相當於農村徵地過程中的補償決定,其內容往往包含對當事人土地、房屋的補償安置。

顯然,在收到此文件之日起的6個月內及時提起行政訴訟對不同意補償安置條件的被徵地農民而言是必需的。

【及時複議或者訴訟責令限期拆除決定】

若被徵收房屋的未經登記面積被認定為違建,或者遭遇“以拆違促拆遷”,規劃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或者城管執法部門、鄉鎮政府將有可能作出責令限期拆除決定,意圖將當事人的房屋作為違建予以行政強拆。

此時,針對“限拆決定”的複議和訴訟十分必要。《行政強制法》第44條規定,對違法的建築物、構築物、設施等需要強制拆除的……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

儘管在實踐中,一些地方會存在一邊應訴一邊繼續作出強制拆除決定推動強拆的情形,但當事人的及時提起程序仍不可或缺,提與不提和管不管用是兩個問題。

【針對城中村改造、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等“裁決”要及時起訴】

除去前述3種名為“決定”的文書,“裁決”類文書對被拆遷房屋的影響也絕不可輕視。

譬如《廈門市集體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管理辦法》第15條就規定,因未按照依法批准的徵收補償、安置方案進行補償安置引發爭議的,由區人民政府組織協調;協調不成的,由當事人向市人民政府申請裁決。

市人民政府作出裁決後,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在裁決規定的期限內搬遷的,由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請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這一規定雖針對得是農村集體土地上的房屋,但顯然借鑑了前述590號令對城市房屋拆遷的規定。

再比如廣東省《關於深化改革加快推動“三舊”改造促進高質量發展的指導意見》中規定,對當地“三舊”改造項目中的非徵收項目,原權利主體對搬遷補償安置協議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符合規定情形的,原權利主體可向項目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申請裁決搬遷補償安置協議的合理性,並要求限期搬遷。

對政府裁決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且不履行裁決的,由作出裁決的人民政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據此,針對政府作出的行政裁決類文書及時申請複議或者提起訴訟,同樣是阻斷強拆進程的有效舉措。且在最後這類項目中,往往包含“村民自治”的較大空間,依法審查其關鍵決定的意義十分重大。

在明律師最後要提示大家的是,見到上述4大類文書要在第一時間收集有關書面材料和其他證據,諮詢專業律師的意見,切勿盲目自行提起程序。阻斷強拆進逼的步伐,將為被徵收人獲取協商溝通的時間和空間奠定基礎,也將令在前期程序中的違法點接受司法的審查,最終無處遁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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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土疫情已基本阻斷,用上這4招強拆也能被阻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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