郎溪法院集中公開宣判3起危險駕駛罪案

“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已是生活中的常識,這既是對他人,又是對自己負責。但是,總有那麼極個別的“犟”人,偏偏不聽勸告,懷著僥倖心理,酒後駕車,結果受到法律的懲處,吞下自釀的苦酒。

3月11日下午,郎溪縣人民法院集中審理3起危險駕駛罪案件。3名被告人均因醉酒後駕駛機動車,被法院當庭判決犯危險駕駛罪,被判處一至兩個月拘役,並處三至五千元罰金。

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劉某宏於2019年9月14日21時許,酒後獨自駕駛小轎車從郎溪縣經濟開發區的清泉賓館駛往石澗路天天有福超市,在超市門口下車時,被執勤的交警發現,當場對其進行呼氣酒精度檢測,結果為214mg/100ml。後經血樣檢測,劉某宏血樣中乙醇含量為230mg/100ml,遠超醉駕標準。

被告人史某瑞於2019年11月11日13時許,酒後獨自駕駛無號牌三輪汽車從郎溪縣建平鎮大楊村前良村自家門口出發,沿“村村通”路行駛至交叉路口時,發現張某華駕駛的平板車停在路口,影響三輪汽車通行,遂下車與張某華理論,產生糾紛。張某華報警後,派出所民警前往現場處置糾紛時,發現史某瑞涉嫌酒後駕駛機動車,便將案件移交交管大隊。交警隨後趕至現場,對史某瑞進行呼氣酒精度檢測,結果為190mg/100ml,檢測血樣中的酒精含量為179mg/100ml,屬醉酒駕駛。經查詢,史某瑞未取得三輪汽車駕駛資格。

被告人趙某望於2019年11月25日晚,酒後駕駛小轎車,載著妻子從廣德市誓節鎮駛往郎溪縣建平鎮建材市場,行駛至郎溪縣028縣道5公里處時,被執勤交警查獲。其呼氣酒精度檢測結果為95mg/100ml,血樣檢測中酒精含量為108mg/100ml,屬醉酒駕駛。

法院審理認為,劉某宏、史某瑞、趙某望三名被告人均違反交通法,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妨害交通運輸安全,均已構成危險駕駛罪。鑑於被告人劉某宏血液酒精含量達到200mg/100ml以上,被告人史某瑞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駕駛無號牌機動車,依法應從重處罰,三人均到案後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當庭認罪,依法予以從輕處罰,法院遂判處劉某宏拘役兩個月,並處罰金五千元,判處史某瑞拘役兩個月,緩刑六個月,並處罰金四千元,判處趙某望拘役一個月,緩刑三個月,並處罰金三千元。

“近年來,危險駕駛罪案件頻發,嚴重影響道路交通安全。廣大群眾要充分認識酒後駕車,尤其是醉酒駕駛的嚴重危害性,從反面典型中吸取教訓,自覺提高法治意識、安全意識,從我做起,杜絕僥倖心理,遠離危險駕駛犯罪!”主審法官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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