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食!禁獵!禁擅自放生!北京版野生動物保護管理條例提前審議

禁食!禁獵!禁擅自放生!北京版野生動物保護管理條例提前審議

新冠肺炎疫情爆發以來,野生動物交易和濫食對公共衛生安全構成的重大隱患,引發了全社會的高度關注。

原定於今年5月底一審的《北京市野生動物保護管理條例(草案)》,加快了立法的進程。今天上午召開的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提前對這一條例草案進行審議。

發現野生動物疫情可能感染人群,應對區域內易感人群進行監測

《條例(草案)》提出,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採取措施,預防、控制野生動物可能造成的危害,保障人畜安全和農業、林業生產。野生動物保護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實際需要,在野生動物集中分佈區域、遷徙洄游通道、人工繁育場所,以及野生動物疫病傳播風險較大的場所,設立野生動物疫源疫病監測站點,組織開展野生動物疫源疫病監測、預測和預報等工作。

野生動物保護管理部門和衛生健康部門應當及時互相通報人畜共患傳染病疫情以及相關信息。發現野生動物疫情可能感染人群的,衛生健康部門應當對區域內易感人群進行監測,並採取相應的預防和控制措施;屬於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應急預案的規定,由政府及有關部門採取應急控制措施。

不得虐待收容救護的野生動物,以收容救護為名買賣野生動物將被處罰

《條例(草案)》第十五條規定,野生動物收容救護機構或者受託機構開展野生動物收容救護工作,應當提供適合收容救護的野生動物生息繁衍的必要空間和衛生健康條件,不得虐待收容救護的野生動物,不得以收容救護野生動物為名從事任何本條例規定的禁止行為等。

以收容救護為名買賣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由野生動物保護管理部門沒收野生動物及其製品、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野生動物及其製品價值2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違反本條其他規定,未按照規定開展野生動物收容救護工作的,由野生動物保護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禁止擅自實施放生活動,違規或將被罰款

《條例(草案)》十六條提出,單位和個人可以參加野生動物保護管理部門會同有關社會團體組織的野生動物放歸、增殖放流活動,禁止擅自實施放生活動。

違反本條規定,擅自實施放生活動的,由野生動物保護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本市全域常年禁獵,科研等獵捕需求嚴格審批

為加強源頭管理,體現首善標準,《條例(草案)》建立了全域常年禁獵制度,二十二條規定,禁止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獵捕、殺害列入名錄的野生動物以及在野外環境自然生長繁殖的其他陸生野生動物。違反規定的由野生動物保護管理部門沒收獵捕的野生動物,並處相應罰款。

對因科學研究、種群調控、疫源疫病監測的特殊目的獵捕需求,嚴格加強審批,明確限定獵捕的種類、數量、地點、工具、方法和期限等。

全面禁食陸生野生動物及其製品

《條例(草案)》第二十七條規定,本市全面禁止下列行為:食用陸生野生動物及其製品、列入名錄的水生野生動物;食用以陸生野生動物及其製品、列入名錄的水生野生動物為原材料製作的食品;以食用為目的生產、經營、運輸、寄遞列入名錄的野生動物和其他在野外環境自然生長繁殖的陸生野生動物及其製品,以及以上述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為原材料製作的食品。對違反本條規定的行為加重了處罰力度。

其中,陸生野生動物具體包括國家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本市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三有”陸生野生動物(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和其他陸生野生動物,列入名錄的水生野生動物包括國家重點保護水生野生動物、市重點保護水生野生動物(“三有”名錄僅包含陸生野生動物,不包含水生野生動物)。

禁止商場超市等為買賣野生動物提供交易服務

為有效實現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動物,《條例(草案)》從獵捕、生產經營、出售購買、運輸寄遞、交易服務、廣告宣傳多環節,建立了較為完備的禁食制度體系。

《條例(草案)》二十八條提出,禁止商場、超市、農貿市場等商品交易場所、網絡交易平臺,為買賣陸生野生動物及其製品、列入名錄的水生野生動物,以及以陸生野生動物及其製品、列入名錄的水生野生動物為原材料製作的食品,提供交易服務。違反本條規定,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並處相應罰款。

此外,《條例(草案)》第二十九條提出,禁止為違反動物保護法律法規和本條例的行為製作、發佈廣告。

實行許可證制度,禁止在中心城區等地設立繁育場所

目前,在京有繁育陸生野生動物存欄的單位及個人117家。為了最大限度降低人工繁育環節的風險,《條例(草案)》對人工繁育實行許可制度,人工繁育的目的僅限於科學研究、藥用、展示等特殊需求,人工繁育單位按照許可證載明的地點和物種從事人工繁育活動。違反本條規定,由野生動物保護管理部門沒收野生動物及其製品,並處野生動物及其製品價值1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

此外,禁止在本市中心城區、城市副中心、生活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自然保護區設立陸生野生動物人工繁育場所。

對違法單位和個人建立聯合信用懲戒制度

《條例(草案)》提出,違反本條例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已經規定法律責任的,依照其規定追究法律責任。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野生動物保護管理、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應當將單位或者個人受到行政處罰的信息,共享到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臺。有關政府部門可以根據本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規定,對單位或者個人採取懲戒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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