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單實用、規範標準的《借條》,我們可以這樣寫

今天,我們聊一聊民間借貸中的有關“借條”的問題。先看下面模板:


借條(1)

為購買房產(2),今通過銀行轉賬(3)向熊大(4)借到人民幣10000元(大寫:壹萬元整)(5),月利率2%(6);於XXXX年XX月XX日到期時(7)還本付息。逾期未還,則按月利率2%(8)計付逾期利息。

如任何一方違約,守約方為維護權益向違約方追償的一切合理費用(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訴訟費、保全費、差旅費等)均由違約方承擔(9)。

身份證載明的雙方通訊地址可作為送達催款函、對賬單、法院送達訴訟文書的地址,因載明的地址有誤或未及時告知變更後的地址,導致相關文書及訴訟文書未能實際被接收的、郵件送達的,相關文書及訴訟文書退回之日即視為送達之日。(10)


借款人:光頭強(11)

公民身份證號:XXXXXXXXXXXXXXXX

XXXX年XX月XX日


這份看似簡單的借條,實則包含了民間借貸糾紛中大部分重要的問題。

一、關於“欠條”與“借條”

欠條和借條的性質是不一樣的,它們形成的原因不同,借條主要是因借貸而產生,欠款則可能是因為買賣、租賃、利息等原因產生。

二、《借條》產生原因

《借條》簡要的寫明產生原因(如購買房產等等),有助於糾紛解決階段,法院迅速查明原因;

三、銀行轉賬避免主要證據遺失

大家在借貸中,儘量通過銀行轉賬(支付寶、微信亦可)等網絡支付方式,儘量避免現金交易,規避借貸雙方的風險;

四、明確出借人

出借人(債權人)作為民間借貸中重要的一方主體,需要和借款人(債務人)一樣明確,這樣有助於簡潔且迅速的確定債權人,幫助出借人(債權人)及時主張權利。

五、明確借貸利息

民間借貸中,需要約定借款期限及借款利息事宜,特別是後者,如果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視為沒有利息,目前法律認可和支持的利息最高位年利率為24%(24<年利率≤36%中已支付的法院不支持債務人的返還請求,年利率大於36%的法律不支持),此外,相關的司法解釋就債務到期後逾期未歸還利息的確定做了明確的約定,但基於雙方當事人意思自治,在《借條》中事先約定逾期利息,能夠提前避免糾紛;

六、維權成本事先約定,減少維權成本

實現債務的費用可以一併約定在借條中,減少債權人的維權成本;實踐中,很多出借人在追討無望後想通過訴訟解決,在諮詢律師的過程中,比較關注的一個問題就是“律師費是否可以由對方承擔”。維權成本(包括但不限於訴訟費、差旅費、律師費、保全費等)可以簡單的分為兩部分,一部分是向法院預交的訴訟費、保全費等費用,案件勝訴後,這些費用是由敗訴乙方承擔的。因此債權人可以向法院申請退費,也可以在申請執行的時候一併列入請求事項。(如果判決的金額少於訴訟請求的金額,則可能需要債權人按照比例原則負擔部分);另外一部分,包括律師費、差旅費等等,原則上是應該起訴一方也即是債權人承擔的,但如果雙方在借貸關係形成之初即協議約定,同樣基於“意思自治”原則,“協議系各方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自屬合法有效,各方應依約履行。

七、借款人身份信息是重中之重

最後、要明確借款人的真實身份,讓借款人出具身份證原件核對身份信息並按照個人身份信息在借條中註明,以便後期萬一進入到訴訟階段不至於找不到借款人,從而增加維權成本。

今天,就先簡單的碼字到這裡。對於上訴分析中中沒有談及的送達問題,附上一篇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法官的文章以供大家參閱學習。


2020.03.27凌晨


附錄:


合同約定訴訟文書送達地址具有法律效力

李遵禮 王睿傑


2015年4月30日,原告張某與被告陳某簽訂了一份借款合同,合同中除約定了借款金額、利息、還款期限以及違約責任等外,還約定:“若雙方產生爭議,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轄,且合同載明的各方通訊地址可作為法院送達訴訟文書的地址,因載明的地址有誤或未及時告知變更後的地址,導致訴訟文書未能實際被接收的,郵寄送達的,訴訟文書退回之日即視為送達之日”。後雙方產生糾紛,張某訴至法院。法院直接向陳某送達有困難,後通過借款合同中約定的地址郵寄送達但均被退回,法院遂缺席審判。現陳某以雙方約定的訴訟文書送達地址條款無效,原審缺席審判違法為由提起上訴,請求撤銷原判。

一種觀點認為,訴訟文書的送達是人民法院代表國家履行司法公權力,當事人不能在民事法律行為中以意思自治為由,以私權干涉公權,故合同約定訴訟文書送達地址無效。

另一種觀點認為,當事人基於平等自願原則,以協議形式確定發生訴訟時訴訟文書的送達地址,並不違反相關法律強制性和禁止性規定,且有利於提高訴訟效率,應當得到尊重和認可,合同約定訴訟文書送達地址有效。

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理由如下:

1.當事人約定訴訟文書送達地址是對自己訴訟權利的自由處分,具有法律效力

大陸法系國家的民事訴訟中一項基本原則是處分權原則,當事人是否起訴,何時起訴,提何種訴訟,請求範圍等均由當事人自由決定,國家不能干預。處分權不僅包括對實體權利的處分,還包括對訴訟權利的處分。當事人通過合同約定訴訟文書送達地址,自願承擔法院通過該約定地址送達不能時所產生的訴訟程序後果,應當視為其對自身訴訟權利的自由處分。該權利處分並未侵害國家、集體以及其他人的利益,也未違反法律強制性和禁止性規定,對合同當事人具有拘束力,在訴訟程序中應當得到遵守。

2.當事人約定同意接受合同外第三方行為的,應當承擔第三方行為所產生的法律後果

根據合同的相對性原理,合同只能約定合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不能約定合同相對人以外第三方的權利義務。但約定第三方權利義務的合同條款並非當然無效,只是該條款對第三方沒有約束力,而一旦第三方選擇履行該條款行為,則合同當事人應當承擔該第三方行為所產生的法律後果。本案雙方當事人約定合同載明地址可作為法院送達訴訟文書的地址,可以視為當事人約定爭議解決方式條款的組成部分,該條款對法院來說沒有約束力,但法院一旦選擇通過該約定地址送達文書,所產生的訴訟程序後果則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應當承擔。

3.認定合同約定的訴訟文書送達地址有效符合誠實信用的訴訟原則

當事人通過在民商事合同訂中預先設置訴訟文書的送達地址,可以有效避免訴訟中“送達難”的司法實踐難題,使訴訟程序能夠順利進行且完成預定的訴訟任務,可以促進交易的達成,符合當事人簽訂合同時的心理預期,也符合誠實信用的訴訟原則,雙方應當遵守。這種訴前預先設置訴訟文書送達地址的做法,已逐漸成為一些金融機構的標準合同範本。認定該約定送達地址有效還可以促使當事人在其通訊地址發生變動時積極主動向另一方當事人或法院申報新的通訊地址,有效防止當事人故意規避法院送達拖延訴訟的目的,提高了訴訟效率,也符合誠實信用的訴訟原則。

(作者單位: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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