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男子网购后以商品为走私产品为由要求十倍赔偿,法院认定其为牟利性打假

网购商品后,辽阳男子以商品是走私产品为由,一纸诉状递交法庭,要求卖家退款并支付十倍赔偿。然而卖家却提出是买家诱骗自己拒绝退款,而且举证其曾多次以食品安全为由要求十倍索赔,这种不以消费为目的的索赔不应受《食品安全法》保护。这一次,法院支持了卖家!

2019年5月8日,辽阳男子张某某在贾某某开的淘宝网店购买了一盒越南燕窝,货款2000元。张某某看到燕窝包装上无原产地、境内代理商、地址、联系方式。此外,张某某向东兴海关咨询,东兴海关于2019年5月29日作出东关公复〔2019〕4号答复:“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13年第180号、2014年第121号、2017年第66号、海关总署2018年第107号公告关于准予进境产品范围,目前我国允许进口燕窝产品的国家只有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泰国。越南燕窝产品不在准予进境燕窝产品范围内。”

2019年6月24日,张某某向北京互联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1.判决贾某某退还购货款2000元;2.判决贾某某支付自己十倍赔偿金20000元。审理过程中,张某某明确表示收货地址为北京市朝阳区,但其拒不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其与该地址的关系。北京互联网法院查明张某某在多起诉讼中以食品安全问题为由主张十倍索赔,认为其存在通过不诚信的行为人为制造管辖连接点的嫌疑,有违方便确定管辖、便利诉讼的立法目的,且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影响民事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所以移送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处理。

张某某称,有些境外加工的燕窝使用亚硝酸盐等添加剂,存在食品安全隐患。越南燕窝禁止在中国销售,因原告曾向东兴海关咨询,东兴海关书面答复说越南燕窝产品不再准予进境。该涉案产品严重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同时已经涉嫌走私食品。

贾某某当庭辩诉:“原告购买燕窝是事实,我也不知道原告诉状上写得越南燕窝属于走私,但是原告是知道的。原告一开始购买就要说购买越南燕窝,收到货物就要退货,如果原告认为货物有问题,应当第一时间在平台上与我沟通,但是原告并没有这么做。原告在互联网上的案件可以说明原告的目的主要是赔偿,根本不是以消费为主,不应当受《食品安全法》的保护。我同意退款,原告应退还货物,请求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首先,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所谓消费者,是指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公民个人和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赋予消费者要求支付货款十倍赔偿权利的目的,在于通过加大经营者的违法成本,从而引导食品、药品经营者依法经营,净化食品生产经营市场,保障公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而不是成为一些人的营利手段。张某某多次在网络购买过程中通过改变收货地的方式,选择不同的法院提起诉讼以图获利。能够反映张某某购买案涉产品并非为消费所需,而是为了获取高额赔偿而进行的购买,其购买性质应定性为营利。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5990号建议答复意见的精神,

人民法院对职业打假人的牟利性打假行为应不予支持。据此,张某某要求支付货款十倍赔偿金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其次,贾某某销售的燕窝不符《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九十七条规定,故应认定为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商品,购买者有权要求贾某某退还货款2000元。因案涉食品系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故应予以没收并销毁。

最终法院一审判决如下:被告贾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张某某货款2000元;驳回原告张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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