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證據突襲”,四川宜賓法院開出首張“誠信罰單”

當事人“證據突襲”,四川宜賓法院開出首張“誠信罰單”

近日,四川省宜賓市中級人民法院在審理一起合夥糾紛案件中,當事人楊某某的證據突襲行為嚴重影響程序公正。2020年3月10日,四川省宜賓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楊某某作出了罰款10000元的判決。

案件詳情

原告黃某某與被告馬某某、楊某某等人合夥進行廢舊回收工程等投資,由於賬目混亂,各方當事人幾次算賬均未果。

2018.12.18

原告黃某某依法向四川省屏山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楊某某、馬某某等分割合夥利潤。

2019.9.30

四川省屏山縣人民法院依法判決:楊某某、馬某某給付黃某某合夥投資款3,000,000元及利潤559,041元。

一審判決後,黃某某、楊某某不服,依法向四川省宜賓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在二審訴訟過程中,楊某某又向法庭提交了一份錄音證據,該份錄音記載了一審庭審前各方當事人算賬的整個過程,且系查明本案基本事實的關鍵證據,清楚地反映出楊某某出資只有100萬元,河南項目是合夥項目,向家壩工程的利潤只有106萬元。

宜賓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在案件一審期間,當事人就反覆提交證據,導致一審案件開庭四次;而在案件進入二審時,當事人楊某某又提交一份錄音證據,經審查該份證據系一審開庭前即產生,且系查明本案基本事實的關鍵,故法院認為,當事人楊某某的證據突襲行為嚴重影響案件公正審理,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作出對楊某某罰款10000元的處罰,並依法判決:楊某某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返還黃某某合夥投資款共計2584930.8元。

據悉,本案是宜賓法院對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濫用訴訟權利進行證據突襲當事人開出的首張懲戒罰單,有助於進一步規範民事訴訟參與人的訴訟行為,減少證據突襲、降低訴訟成本,保障裁判穩定性和權威性。

關於“證據突襲”

所謂“證據突襲”,就是一方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未進行舉證或未完全舉證,等到庭審程序進行時突然將證據出示,使對方當事人措手不及的現象。

2012年修正後的《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規定: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應當及時提供證據。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主張和案件審理情況,確定當事人應當提供的證據及其期限。當事人在該期限內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延長期限,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適當延長。當事人逾期提供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說明理由;拒不說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據不同情形可以不予採納該證據,或者採納該證據但予以訓誡、罰款。”

2015年2月4日實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對有關“證據突襲”也有最新規定。其中,第一百零一條規定:“當事人逾期提供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說明理由,必要時可以要求其提供相應的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逾期提供證據,或者對方當事人對逾期提供證據未提出異議的,視為未逾期。”根據此規定,當事人逾期提供證據,在庭審過程中進行“證據突襲”,也僅需向法院說明理由,必要時才需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理由是否成立。並且,當事人因客觀原因逾期提供證據,視為未逾期。這條規定說明,庭審過程中沒有絕對禁止進行“證據突襲”,只不過必須基於客觀原因並說明理由。該解釋第一百零二條規定:“當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逾期提供的證據,人民法院不予採納。但該證據與案件基本事實有關的,人民法院應當採納,並依照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予以訓誡、罰款。當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逾期提供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採納,並對當事人予以訓誡。”該條規定了當事人故意或重大過失情況下逾期提供證據,在庭審過程中進行“證據突襲”的懲戒措施。雖說可以進行訓誡、罰款,但仍舊是不影響“突襲證據”的採納,尤其是有關案件基本事實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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