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進行徵地拆遷,就必須給予百姓公平補償,這是法律嚴格規定的

徵地拆遷與公平補償,這兩者是不可分割的,要進行徵地拆遷,就必須給予百姓“公平補償”,法律對此進行了嚴格規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徵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應當對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拆遷戶)給予公平補償。”這便是“公平補償”原則的由來。

毋庸置疑,徵地拆遷過程中,被拆遷人相對於拆遷方往往處於弱勢與被動地位,若是沒有專業、強勢乃至權威的一方參與,被拆遷人的合法權益與合理利益很容易就會遭到侵犯,因而國家在制定法律時對被拆遷人進行了特殊保護。 “公平補償”原則主要體現在哪些方面,有怎樣的表現形式?今天就為大家詳解一下。

要進行徵地拆遷,就必須給予百姓公平補償,這是法律嚴格規定的

一、先補償、後搬遷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實施房屋徵收應當先補償、後搬遷。這是徵地拆遷過程中的一條“黃金規則”。同時為了更全面地保護拆遷戶的利益,該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三款補充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徵收人搬遷。未經補償,違背“先補償後搬遷”規則,是確認拆遷方強拆行為違法的重要依據。

二、民主參與、程序公開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條規定,就徵收補償方案而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該方案充分論證,並及時公開,向社會徵求意見。第十一條規定,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將聽取意見和修改的情況及時公佈,特殊情況下還要組織聽證會。這實際上是賦予了拆遷戶知情權和建議權,保障民主參與和程序公開。拆遷過程中,被拆遷人可利用此規則,及時瞭解了相關文件的內容和公開時間,以在維權中佔據主動地位。

要進行徵地拆遷,就必須給予百姓公平補償,這是法律嚴格規定的

三、補償方式、標準傾向於保護拆遷戶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規定了徵收房屋的補償內容,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因徵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因徵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並規定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為拆遷戶爭取更多的利益。第十九條規定了房屋的補償價格不得低於《徵收公告》作出之日同類房地產市場價格。

總而言之,法律規定了補償方式、標準等側重、傾向於保護拆遷戶,這能有效的規避過去實踐中經常出現的一些錯誤拆遷行為。比如《徵補方案》作出一段時間後才作出《徵收公告》,而此時房價早已上漲,如果按照先前時間進行判決,拆遷戶獲得的補償可能無法再購買相同條件的房屋。

要進行徵地拆遷,就必須給予百姓公平補償,這是法律嚴格規定的

事實上,除了上述拆遷規則外,法律還賦予了拆遷戶多種維權途徑,包括房產評估、政府監督、行政複議、行政訴訟等,這些均體現了“公平補償”原則的理念。實踐中,大家要善於根據實際情況提出合理的要求,依法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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