逐步取消資格預審方式是必然趨勢?


逐步取消資格預審方式是必然趨勢?

資格預審的產生背景及利弊分析

01、資格預審的產生背景

為了解決招標人無法快速擇優投標企業的情況,建設部門在2000年6月1日頒佈實施了《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建設部第89號令),其中第十六條規定:“招標人可以根據招標工程的需要,對投標申請人進行資格預審,也可以委託工程招標代理機構對投標申請人進行資格預審。”在隨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中,又對資格預審的程序、時限等做了其他具體規定。

02、資格預審的利弊分析

資格預審中,招標人通過發佈招標資格預審公告,向不特定的潛在投標人發出投標邀請,並組織招標資格審查委員會按照招標資格預審公告和資格預審文件確定的資格預審條件、標準和方法,對投標申請人的經營資格、專業資質、財務狀況、類似項目業績、履約信譽等條件進行評審,確定合格的潛在投標人。

1.資格預審制度的優點主要有:

一是採用資格預審能夠精減投標人的數量,降低評標的難度,減少評標的工作量,降低招標投標成本。

建設工程項目施工招標,經常會有幾十家(甚至上百家)潛在投標人進行投標,評標工作量極大,招投標成本較高。通過資格預審程序,將一部分潛在投標人淘汰,使其不能進入投標程序。一方面,評標工作量會大大減少,評標的難度也有所降低。另一方面,投標人的減少,能降低招投標成本(包括招標人的評標費用和投標人的投標成本)。

二是採用資格預審能夠避免履約能力不佳的企業中標,降低履約風險。

資格預審過程將潛在承包商範圍縮小至已證明有能力執行特定質量標準的承包商,將資信、業績達不到招標人要求的潛在投標人排斥在投標人之外,避免其以價格取勝而中標,在一定程度上預防合同簽訂後履約風險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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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資格預審制度的缺點主要有:

一是資格預審增加招標費用延長招標週期

在發佈招標公告時,採用資格預審的項目把本可以一次完成的項目分成了兩次,招標週期由原來的20天增加到了一個多月,投標人一次完成的工作需要兩次投標,且評審費用隨之增加。

二是假借資質盛行

一些投標人本身根本沒有取得過任何資質,為了謀取中標,借用一些資質較好的殼體,而這些被掛靠的企業在經濟利益的驅動下,一般都會同意,並且在收取一定的管理費用滿足自身利益的前提之下,不會去過問掛靠單位的經營管理情況,這種現象在目前是較為普遍的。這種面子上的優質企業、實質上的包工頭模式造就了許多劣質工程。

三是圍標、串標的大量發生

採用資格預審方式時,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和潛在投標人都有機會接觸到報名信息,潛在投標人名稱、數量、聯繫方式等相關信息保密工作難度大,信息極易洩露。這就為不法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機,在利益的驅使下,他們通過各種渠道均可以得到潛在投標人名單,最後通過資格預審的投標人往往被收買,進而拿下該項目。在招投標實務中,這種現象大量發生,已經成為目前影響工程建設領域公平、公正最主要的問題。

逐步取消資格預審方式是必然趨勢?

資格預審在電子化招投標下的變化

截至現在《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建設部第89號令)實施已經整整18年,在此期間,信息技術發展突飛猛進,招標投標方式發生了歷史性變革,傳統的線下招投標向電子化招投標邁進。這一改變打破了傳統意義上的地域差別和時空限制,節約了大量的時間和經濟成本;同時信息得以及時溝通,增強招投標過程透明度,加快了招投標活動的整體過程。

在傳統線下大量使用紙質標書評審時期,通過資格預審這種方式,有效的解決了評標時間長、工作量大、效率低、招投標社會成本高等問題上,產生了良好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但是隨著電子招標方式的全面推廣運用,資格預審方式在招標實務中的作用發生顯著的變化:

01、資格預審的優勢逐漸失去

一方面由於投標人的經營資格、專業資質、財務狀況、類似項目業績、履約信譽等情況在建設部門指定網站上可以明確的查到,對投標人的資信、報價打分電腦就可完成,評委只需對其他部分進行評審,使得評審時間可以極大的縮短。另一方面隨著誠信體系的日臻完善、企業信用信息的同步公示,“資質、業績造假”也沒有了市場,資信不佳的企業中標的概率大大降低,中標後的履約風險也基本消除。

02、資格後審被廣泛使用和認可

與資格預審相反,資格審查中的另一種方式--“資格後審”,在與電子化全流程緊密結合下的優勢顯得非常突出。其從制度本身上通過電子化手段可以避免了信息的洩露,這一程序上的嚴密性能夠充分保證投標人報名信息、數量、名稱的保密,在評審階段也可實現真正的“暗標”評審,這一方式使得招投標在競爭程度、成本支出、評標質量、預防圍標串標行為、廉政建設等優勢充分顯現。

逐步取消資格預審方式是必然趨勢?

逐步取消資格預審方式是必然趨勢

針對資格預審存在的突出問題,國內不少省(市)已先行先試逐步取消資格預審並出臺相關政策嚴格限制資格預審的使用。在很大程度上遏制了圍標串標、非法謀取中標現象的發生,對淨化工程建設領域招投標活動發揮了積極作用,取得了顯著效果。實踐證明:一般性工程建設項目可以不進行資格預審,建設週期較長、結構複雜或者技術要求較高的特殊性工程建設項目,確需進行資格預審的,招標人應按要求組成資格預審委員會,根據資格預審文件公佈的標準和要求進行審查。

鑑於當前電子化招投標在工程建設招投標的成功應用以及帶來的前所未有的革命性改變,我們認為“資格預審”制度建設可以從以下幾個方向進行改革推進:

一是逐步取消資格預審制度。基於電子化招投標技術的不斷成熟進步、招投標市場環境的重大變化,可以逐步取消使用資格預審方式,在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中全面使用資格後審方式,切實營造“公開、公平、公正、誠實守信”的招投標環境。

二是可以實行政府批准制度,嚴格限制資格預審方式使用。政府出臺相關政策,規範工程建設項目招投標行為,一般性工程建設項目不行進資格預審,結構複雜或者技術要求較高的特殊性工程建設項目確需進行資格預審的,需經政府批准。“資格後審”是常態,“資格預審”是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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