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什麼是人身安全保護令?

人身安全保護令是按照反家庭暴力法的規定,人民法院為了保護家庭暴力的受害者,簽發人身安全保護令禁止施暴者實施家庭暴力的制度。

第二,為什麼家暴20年法院才簽發人身安全保護令呢?

法院受理案件的原則是“不告不理”原則,即對未經起訴的事情法院不予受理的訴訟,刑事訴訟必須有公訴人或自訴人起訴,民事訴訟必須有原告人提出訴訟請求,法院才得受理。

對於簽發人身安全保護令也是一樣,法院在當事人的申請時應當予以受理,並且當事人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一般要求以書面方式提出,書面申請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

第三,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主體:

1.當事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2.當事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強制、威嚇等原因無法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其近親屬、公安機關、婦女聯合會、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救助管理機構可以代為申請。

第四,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內容:

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應當在七十二小時內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或者駁回申請;情況緊急的,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裁定可以包括下列措施:

(一)禁止被申請人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被申請人騷擾、跟蹤、接觸申請人和其相關近親屬;

(三)責令被申請人遷出申請人住所;

(四)保護申請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第五,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執行:

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後,應當送達申請人、被申請人、公安機關以及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等有關組織。人身安全保護令由人民法院執行,公安機關以及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等應當協助執行。

第六,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法律責任:

被申請人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人民法院應當給予訓誡,可以根據情節輕重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十五日以下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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