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年前殺害女友賠40萬,9次減刑出獄,拒戴口罩毆打致死勸阻老人,原辯護律師:心裡很不舒服

北京一男子因殺害女友被判處無期徒刑,之後經過9次減刑,於2019年7月出獄(實際被羈押近15年)。誰也沒想到,今年3月,因為在超市拒戴口罩,該男子將一七旬老人毆打致死,近日,該男子因涉嫌故意傷害罪被逮捕。


15年前殺害女友賠40萬,9次減刑出獄,拒戴口罩毆打致死勸阻老人,原辯護律師:心裡很不舒服


通報:

男子拒戴口罩 毆打他人致死被逮捕

3月28日下午13時58分,北京市人民檢察院在官方微信公眾號上發佈了“北京檢方依法對涉疫情暴力傷害案件的犯罪嫌疑人郭某某批准逮捕”一文。

文章稱:2020年3月28日,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依法對犯罪嫌疑人郭某某以涉嫌故意傷害罪批准逮捕。

犯罪嫌疑人郭某某為刑滿釋放人員。2020年3月14日15時許,郭某某在北京市東城區一超市內排隊結賬時摘下口罩,顧客段某某(男,歿年72歲)提醒其應當遵守防疫規定佩戴口罩,引起郭某某的不滿,遂將段某某摔倒在地,並用雙手擊打段的頭頸部,致段某某受傷。郭某某在逃離現場過程中,又打傷兩名超市員工,後被當場抓獲。被害人段某某因顱腦損傷,經救治無效於2020年3月20日死亡。

檢察機關充分發揮檢察職能,對妨害疫情防控刑事案件提前介入,就案件性質、收集證據和適用法律向公安機關提出意見建議,依法從嚴從快懲治妨害疫情防控犯罪行為,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保障社會安定有序和疫情防控工作順利開展,為堅決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據北京日報報道,3月31日下午,在北京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新聞發佈會上,北京市委政法委副書記崔楊通報了北京市疫情防控期間發生的郭某某故意傷害致人死亡一案相關工作情況。針對郭某某曾因犯故意殺人罪在服刑期間多次被減刑情況,經北京市委決定,由北京市委政法委牽頭,北京市監委、北京市檢察院參加,成立聯合調查組依法依紀開展全面調查,並對郭某某此次故意傷害案進行督辦,相關事實查清後將及時向社會公佈。

原辯護律師:

委託人再次作案,心裡很不舒服

北京紫華律師事務所主任錢列陽是郭某某殺害女友案的辯護律師,提起郭某某出獄後毆打他人致其死亡時,錢列陽很吃驚,“真的沒有想到。”

公開報道顯示,郭某某出生於1982年4月,北京人。2004年8月的一天,北京市崇文區(現併入東城區)夕照寺附近某大酒店發生一起命案:當天下午1時許,酒店服務員進入2406號房內打掃衛生,發現被子裡好像裹著個人,揭開一看,有個女孩已經躺在床上死了。據悉,房間是前一天晚上一位男孩登記的,但案發時,男孩不知所蹤。

當天下午,北京某高校工商管理系2001級學生郭某某在家人陪同下向警方自首。據介紹,遇害女孩也姓郭,21歲,貴州人,是郭某某的女友,同為北京某高校2001級工商管理系學生。據知情者透露,死亡女孩是被郭某某掐死的,系情殺。

錢列陽回憶,他記得當時是涉案男子的父母找到他辯護的。“涉案男子是普通家庭,並非外界所傳的有特殊背景。”錢列陽介紹,印象中郭某某的父母是普通幹部或中學老師。“代理案子期間,我曾在看守所會見過郭某某幾次。印象中,郭某某方頭、大臉,黑黑的,有些壯。”

錢列陽介紹,當年郭某某還是在校大學生,其女友是單親家庭。由於郭某某有自首情節,且家屬積極賠償受害女孩家屬(當時賠償40萬元人民幣),取得了對方諒解,因此,一審法院判處郭某某無期徒刑,郭某某一家沒有上訴。錢列陽強調,從法律角度看,當時的判決沒有任何問題。

“不知道他是什麼時候出來的,一點聯繫也沒有。”錢列陽稱,郭某某的案子結束後,他和其家人自此沒有聯繫。因此,3月29日獲悉郭某某出獄後再次作案,他也是非常吃驚。“心裡很不舒服,我為他辯護沒錯,法院當年的判決也沒錯,但最終卻是這種結果,心裡還是很糾結。”

法院:

15年裡曾9次減刑

華商報記者從中國裁判文書網獲悉,郭某某服刑期間,先後被減刑9次。

15年前殺害女友賠40萬,9次減刑出獄,拒戴口罩毆打致死勸阻老人,原辯護律師:心裡很不舒服


15年前殺害女友賠40萬,9次減刑出獄,拒戴口罩毆打致死勸阻老人,原辯護律師:心裡很不舒服

中國裁判文書網有關“郭某某”減刑的刑事裁定書

2018年11月21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發佈的刑事裁定書顯示,郭某某在北京市延慶監獄服刑。裁定書稱,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於2005年2月24日作出了(2005)二中刑初字第131號刑事判決,以被告人郭某某犯故意殺人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後交付執行。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於2007年6月25日以(2007)高刑執字第286號刑事裁定,對其減為有期徒刑十九年,剝奪政治權利九年。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於2008年9月20日以(2008)一中清刑減字第1503號刑事裁定,對其減去有期徒刑十個月;於2009年11月20日以(2009)一中清刑減字第2128號刑事裁定,對其減去有期徒刑十個月;於2011年1月20日以(2011)一中清刑減字第00399號刑事裁定,對其減去有期徒刑十一個月;於2012年3月20日以(2012)一中清刑減字第1329號刑事裁定,對其減去有期徒刑十一個月;於2013年4月26日以(2013)一中清刑減字第1592號刑事裁定,對其減去有期徒刑十一個月;於2014年7月17日以(2014)一中刑減字第2181號刑事裁定,對其減去有期徒刑一年;於2015年10月29日以(2015)一中刑減字第2705號刑事裁定,對其減去有期徒刑一年。

15年前殺害女友賠40萬,9次減刑出獄,拒戴口罩毆打致死勸阻老人,原辯護律師:心裡很不舒服

中國裁判文書網有關“郭某某”減刑的刑事裁定書

2018年10月22日,北京市延慶監獄提出對罪犯郭某某減刑建議。北京市延慶監獄認為,罪犯郭某某在服刑改造期間,能認罪服法,服從管理,積極改造,於2015年8月獲得監獄改造積極分子獎勵,2017年5月獲得監獄嘉獎獎勵,2017年6月經監獄按規定審批,折算為三個表揚獎勵,2017年9月獲得表揚獎勵。北京市延慶監獄根據郭某某的改造及獎勵情況,提出對郭某某減去有期徒刑六個月、剝奪政治權利減去一年的減刑建議。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認為,罪犯郭某某在服刑改造期間,認罪服法,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可以減刑。最終,法院對罪犯郭某某減去有期徒刑六個月,剝奪政治權利減去一年(減刑後應執行的刑期自2007年6月25日起至2019年7月24日止,剝奪政治權利八年)。

規定:

減刑有著嚴格要求和標準

上海市浩信律師事務所律師陳建亮介紹,刑法上的減刑分為兩種:一種是酌定減刑,即“可以”減刑;另一種是法定減刑,即“應當”減刑。

《刑法》第七十八條明確規定,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

《刑法》第七十八條規定,法定減刑應具備的條件為: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期間,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2)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3)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4)在日常生產、生活中捨己救人的;(5)在抗禦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6)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間,有以上六種重大立功情形之一的,應當減刑。”

陝西恆達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知名刑辯律師趙良善指出,《刑法》第七十八條規定,減刑以後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於下列期限:(1)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2)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十三年;(3)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條第二款規定限制減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緩期執行期滿後依法減為無期徒刑的,不能少於二十五年,緩期執行期滿後依法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於二十年。

第三方律師:

郭某某9次減刑 在程序上合法

趙良善稱,本案中,郭某某被判無期徒刑,因其服刑年限超過13年,所以其符合我國減刑幅度標準。“我國刑法並沒有明確減刑次數,只要符合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減刑幅度,就不涉及違法。”趙良善稱,從提出減刑到最終減刑也要經過法定程序,需要由罪犯的服刑機關向中級以上人民法院提出減刑建議書,法院要組成合議庭審查,確實符合減刑條件的,才會裁定予以減刑。

“從郭某某9次減刑實際情況看,其減刑的具體幅度和間隔時間,也是符合當時的法律規定的。” 趙良善介紹,直到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規定》才對減刑的幅度做了更加嚴格的限制。

上海市浩信律師事務所律師陳建亮認為,從現有材料無法認定在減刑過程中是否存在違法情況,但根據司法實踐,這麼頻繁的9次減刑,確實很少見。郭某的減刑有很多都是酌定減刑的情節,因此對於其是否違規獲得減刑,需要有關部門對其減刑案件進行復查,看是否存在一些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弄虛作假,為郭某減刑提供便利條件的情況。

陳建亮稱,社會大眾之所以關注該案,是因為近些年來不時存在的一些服刑人員存在違規獲得減刑的情況,另外就是郭某某出獄不久又犯命案,使人懷疑其在服刑期間是否真正在接受教育改造,有悔改表現等行為

趙良善稱,公眾關注此案的主要原因有兩個,一是減刑的頻率較高,公眾會產生不合法懷疑;二是郭某某在多次減刑出獄後又殺人,讓公眾產生了憤怒和恐慌。這說明我國人民對於司法的關注度和社會事件參與度越來越高,是民主社會、法治制度的偉大社會實踐。

違法減刑 相關人員最高可判7年

“如存在非法減刑,相關司法部門工作人員或涉嫌犯罪,將根據《刑法》第四百零一條‘司法工作人員徇私舞弊,對不符合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予以減刑、假釋或者暫予監外執行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之規定,予以處罰。”趙良善稱,如果減刑程序不合法被撤銷後,將恢復原刑罰,對於未執行的刑罰當然要繼續執行。

趙良善介紹,郭某某出獄又犯罪,涉嫌故意傷害罪,將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北京市京鼎律師事務所律師杜兆勇認為,減刑也要經過司法程序,也要像審判一樣公開。目前獄內公示一般都有,但監督機制有待健全。刑罰執行過程中像孫小果那樣減刑的確實有,社會各界意見非常大,社會影響非常惡劣,應該引起廣泛注意,從制度建設上堅決、徹底糾正這些不良現象。“違法減刑該追究行政、刑事責任的,應該堅決追究行政、刑事責任。”

杜兆勇同時建議,通過徹查此案,要吸取過去“兩勞人員”犯罪率較高的教訓,這次監獄是否有回訪也要在調查之列。“要認真做好服刑人員的恢復性司法工作,讓他們洗心革面,脫胎換骨,重新做人,這樣才能早日迴歸社會,成為有用之人。” 杜兆勇同時提醒,社會對服刑人員迴歸社會不能歧視,“要叫他們回得來、站得住、能適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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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樹木計劃作者【華商報】創作,在今日頭條獨家發佈,未經授權,不得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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