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人為虛假陳述“買單”

3月24日,在法庭上故意作虛假陳述的當事人葛某主動到宿遷市宿城區法院交納15000元罰款,為不誠實守信的行為付出了代價。

2019年12月26日,宿城法院開庭審理原告葛某訴被告杜某、孫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庭前,雙方當事人簽署瞭如實陳述保證書,法庭同時明確告知雙方虛假陳述的法律後果。

可在案件審理時,原告葛某在法庭上陳述被告杜某、孫某向其借款6萬元,其間僅給付利息,尚欠6萬元本金及扣除已給付利息之後的利息。而被告則辯稱,向原告借款6萬元和約定的利息沒有異議,但其已向原告指定的案外人付某轉賬21000元並支付現金7000元,另向原告支付現金7000元,實際已經向原告支付35000元,並提交了相關證據。葛某否認其讓被告杜某向案外人付某支付款項,聲稱其既無委託也不清楚付某收取涉案款項金額。庭審中,法官再次向葛某釋明虛假訴訟的法律後果。

面對證據,葛某見難以掩蓋事實,庭審結束後,葛某與案外人付某到法庭如實陳述收到杜某還款35000元的事實。因葛某的故意虛假陳述,不僅擾亂訴訟秩序,浪費了司法資源,也損害了司法權威,鑑於其在庭審結束後能夠如實陳述,沒有造成嚴重後果,法院遂依法對其作出處罰決定,並限期交納。

法官點評:民事訴訟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訴訟當事人作為訴訟主體,在訴訟過程中應當履行真實陳述的義務,必須真實地向法庭進行陳述,誠信地進行抗辯及舉證。這對於查明案件事實、防範虛假訴訟、虛假陳述具有重要作用。如果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拒不提供證據,可能會導致合法權益受損。法院針對惡意捏造法律關係、隱瞞案件事實、向法庭作虛假陳述行為,一經發現,一律給予嚴厲打擊,情節嚴重者還會被移送公安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朱來寬 李 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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