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上门开庭,“烦心事”变得很暖心

检察官上门开庭,“烦心事”变得很暖心

“本院认为,杨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3月30日上午,在凤林镇南坞村村委的庭审现场,江山市检察院检察官为一起由邻里纠纷引发的故意伤害案出庭支持公诉。


案情摘要


检察官上门开庭,“烦心事”变得很暖心

被告人杨某某与被害人杨某云系邻居。2019年9月18日下午5时许,杨某云在杨某某家的田地里捡板栗时被杨某某的妻子发现。当晚6时许,杨某某通过妻子得知此事后就到杨某云家中理论,二人发生争吵,争吵过程中杨某某打了杨某云两巴掌导致其鼻子出血。经鉴定,杨某云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考虑到被告人杨某某已年满75周岁,行动不便,江山市检察院与江山市法院共同决定“上门服务”,直接到其所在的南坞村村委进行开庭审理。

检察官上门开庭,“烦心事”变得很暖心

到现场后,检法两家组织被告人和被害人在庭前进行调解,了解到被告人杨某某家庭贫困,没有经济来源,无力支付赔偿款。通过与村委、杨某某、杨某云三方的进一步沟通,得知杨某某因老房子拆迁可获取一笔赔偿款,经过调解,三方达成一致意见,村委直接将杨某某部分房屋赔偿款支付给杨某云作为补偿,最终杨某某与被害人杨某云达成协议并获得谅解。

由于杨某某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态度较好且获得被害人谅解,检察机关依法对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提出量刑建议,江山市法院对量刑予以采纳,当庭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


检察官上门开庭,“烦心事”变得很暖心

“都说远亲不如近邻,邻里发生纠纷可以先双方协商解决,或请村委会(居委会)协调,实在不行可以走法律程序,千万不要意气用事,走上犯罪道路。”宣判后,检察官当庭进行释法说理,指出邻里乡亲间应以和为贵,同时要增强守法意识,冲动行事必将承担法律责任。

该案系邻居间的矛盾纠纷引发的故意伤害刑事犯罪,上门开庭的形式能够通过现场调解更直接、更有力度地化解双方的矛盾纠纷,进一步解决案件背后的问题,并且具有警示教育意义。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