紅牛公司訴請37.5億天價廣告宣傳費案看跨境合作中的知產戰略規劃


紅牛公司訴請37.5億天價廣告宣傳費案看跨境合作中的知產戰略規劃


紅牛維他命飲料有限公司(下稱“紅牛飲料公司”)與泰國天絲醫藥保健有限公司(下稱“天絲醫藥”)之間的“紅牛”商標戰自2016年起陸續在廣東、北京等地打響,其中最引人矚目的莫過於2019年北京高院作出一審判決的涉及天價廣告宣傳費的“紅牛”系列商標確權案。紅牛飲料公司向北京高院起訴,請求確認其對17件紅牛系列商標享有所有者權益並判令天絲醫藥向其支付廣告宣傳費37.53億元。


北京高院經審理查明如下事實:1995年,包括天絲醫藥在內的四家公司簽訂合資合同,約定各方以貨幣出資在中國深圳設立紅牛飲料公司;天絲醫藥提供紅牛飲料配方、工藝技術、商標等;紅牛飲料公司的產品商標是合資公司資產的一部分等內容。1998年,包括天絲醫藥在內的新的投資方簽訂合資合同,對紅牛飲料公司股東及投資6比例進行變更,將公司遷至北京,並約定合資各方所有協議、備忘錄、函件若與合同不相符均以本合同為準。98年合資合同中,沒有95年合資合同中“紅牛飲料公司的產品商標是合資公司資產一部分”的內容。自1996年起,紅牛飲料公司和天絲醫藥公司就紅牛系列商標陸續簽訂多份《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商標獨佔使用許可合同》,約定天絲醫藥將紅牛系列商標許可給紅牛飲料公司使用,紅牛飲料公司向天絲醫藥支付商標使用費。訴訟中涉案的17個紅牛系列商標均在天絲醫藥公司名下,且均處於有效狀態。


【裁判結果】

法院認定紅牛飲料公司的全部訴訟理由均不能成立,因此判決駁回紅牛飲料公司全部訴訟請求,並承擔本案全部案件受理費人民幣1880.68萬元。


【裁判依據】‍

1.紅牛飲料公司關於確認其對涉案“紅牛系列商標”享有所有者合法權益的訴訟請求應否予以支持。

95年合資合同中約定,紅牛飲料公司的產品的商標是合資公司資產的一部分,因此紅牛飲料公司認為“紅牛系列商標”歸紅牛飲料公司所有。法院基於95年合資合同和98年合資合同內容判定,兩份合同不具有延續關係,98年合同不宜作為95年合同的延續或補充,而98年合資合同未約定產品商標是紅牛飲料公司資產。另,兩份合同均約定天絲醫藥提供商標,但許可使用也是提供商標的一種方式,根據在案證據,紅牛飲料公司不能證明兩份合資合同中已經對紅牛商標所有權進行了明確約定,而天絲公司出示的《商標使用許可合同》足以證明,紅牛飲料公司作為被許可人使用天絲醫藥公司名下的紅牛商標,

被許可人並不因在履行許可合同過程中對許可商標進行了廣告宣傳則檔案取得商標所有權;許可人亦無權因為被許可人獲得了巨大商業利潤而超出許可合同約定,要求被許可人額外支付許可費用。在商標許可使用合同中,許可人與被許可人應依據合同約定,誠實守信的履行各自義務。

因此法院認定,紅牛飲料公司關於確認其對涉案“紅牛系列商標”享有所有者合法權益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和法律均缺乏依據,法院對於其該項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2. 紅牛飲料公司關於判令泰國天絲向紅牛飲料公司支付廣告宣傳費用共計人民幣37.53億元的訴訟請求應否予以支持。

法院認為,紅牛飲料公司並未舉證證明其與泰國天絲就“紅牛系列商標”廣告宣傳費用的分擔進行過約定,而且作為被許可方的紅牛飲料公司為了獲取消費者的青睞和贏得市場佔有率,可以自行決定是否進行市場宣傳,而且紅牛飲料公司亦無證據證明涉案廣告宣傳行為是基於泰國天絲的要求所致,同時泰國天絲亦未因紅牛飲料公司通過宣傳而增加產品銷量,額外獲得除商標許可費用之外的其他商業利益。

在紅牛飲料公司出於自身商業利益的考慮,且已經就相關廣告宣傳費用計入公司運營成本的情況下,其要求泰國天絲承擔相關費用的請求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因此法院未予支持。


【案例評析】

隨著全球化趨勢的不斷加強,企業間進行跨國戰略合作成為強強聯合、跨境配置資源、共促發展的有效途徑。在進行合作的過程中,各主體為明確各方權利義務邊界、利益分配等,往往需要以書面的形式簽訂合作協議。在本案中,95和98兩份合同簽訂主體不同,且具體約定事項存在差異,在合同中並未明確約定在後合同與在先合同具有延續、補充關係的情況下,若簡單認為二者具有延續或補充的法律關係,將會對在後設立的合同主體設定額外義務,也不能反映合同各方的真實意思表示。關於紅牛飲料公司主張的廣告費部分內容,也因沒有在書面文件中明確約定承擔的比例,而致使原告的相關主張未能成立。“紅牛”在我國形成了巨大的飲料消費市場,品牌價值不斷攀升,紅牛飲料公司為此付出的努力是不言而喻的。但經過二十多年的奮鬥,“紅牛”的配方和品牌仍屬於泰國天絲醫藥公司,值得我們思考。

對此,藍石律師建議:企業在進行商業合作時,簽訂合同應當從合資項目的經營發展出發,著重把握合同簽訂主體、合同約定出資比例、出資方式、股東責任等重點內容。對於經營過程中形成的知識產權歸屬應明確約定,同時,隨著產品品牌價值的不斷提升,適時調整品牌戰略規劃。更為重要的是,企業不應滿足於以勞動和市場為核心競爭力,應加強產品研發升級,發展自有知識產權,脫離對他人技術和品牌的依附,創造更大的價值和社會財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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