蓮湖檢察院公訴人在停車場開庭

2020年3月31日上午,蓮湖區人民檢察院檢察官在區法院停車場參加庭審,對一起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出庭支持公訴。


被告人韓某今年73歲,因無智能手機,無法註冊“一碼通”,也不能提供社區出具的健康證明。為了嚴格執行我市“一碼通”政策要求,防止疫情擴散,同時確保審判活動的正常開展,蓮湖檢察官參加了一起特殊的庭審,庭審活動在法院停車場內舉行。在用桌椅臨時組建的法庭上,法庭調查、法庭辯論等環節都有序進行,公訴人出示了證明被告人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相關證據,並發表了公訴意見。最終起訴書認定的全部犯罪事實、公訴方所有證據及量刑建議均被法庭當庭予以採納。法庭當庭宣判,判處被告人韓某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

當前正處在抗擊疫情的關鍵階段,蓮湖區人民檢察院將在辦案過程中嚴格執行西安市有關抗疫的各項規定,確保抗議和辦案兩手抓、兩不誤,為抗擊疫情取得最終勝利作出應有的貢獻。(擬文:張豔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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