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持股权转让风波:3年后说转让未经代持人同意,要解除合同

阿楠突然接到法院的传票,她被阿峰告了。她一脸懵逼,三年前把股权转让给阿峰,他款还没付完,怎么还把我告了?

她再一细看起诉状,惊呆了,阿峰居然说当初转让股权时没有经过公司另一股东陈媛的同意,侵犯了陈媛的优先购买权,按照公司法规定,股权转让合同无效。

而陈媛,实际上是阿峰的股权代持人。

01

创始人隐藏背后

三年前,阿楠和阿峰一起投资创立了公司,阿楠持股45%,阿峰持股55%,但阿峰的股权全部由陈瑗代持。

阿楠从未见过陈瑗,陈瑗从未参加过公司任何经营活动,也从没参加过公司的股东会。

公司经营中需要陈瑗签字的所有材料,都是阿峰或其指定他人代签。

02

合伙难,走为上

二人发展理念存在巨大差异,阿楠决意退出公司,将所持45%股权卖给阿峰。

阿峰要求将其中35%的股权指定由陈瑗代持,剩余10%指定由周锦代持(任法定代表人)。

阿楠卖股权之前,公司登记的股东只有阿楠和陈媛。

虽然阿峰是公司实际投资人,但工商登记上陈媛是法定的股东,依照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股东阿楠向股东(陈媛)以外的人(阿峰)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陈媛)过半数同意。法定流程是需要阿楠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即陈媛)征求同意,原因是同意转让的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转让价格、付款期限、支付方式等)下有优先购买权。当然,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要遵守其特殊规定。

代持股权转让风波:3年后说转让未经代持人同意,要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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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带提下,如果公司只有两个股东,一个股东向公司外的第三人转让股权,须符合“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但“其他股东”只有一人,这“过半数同意”如何认定?特殊情况,还是要公司章程明确规定,避免产生争议。初创公司制定个性化公司章程尤为重要,只是被很多人忽视了。

阿峰要买阿楠的股权,作为只是代持阿峰股权的陈媛,她不可能不同意阿楠转让股权,自己也不会真的去购买。

阿楠没有采取书面通知陈媛的方式,而是直接召开股东会,以股东会决议的形式同意股权转让并变更工商登记。规范的股权转让合同中,买方会明确要求卖方提供公司其他股东已经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内容。

股东会决议后一周,公司委托员工向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变更登记,提交了有名义股东陈媛签名的股权转让协议和股东会决议。

变更后的注册股东为陈媛持股90%,周锦持股10%并任职法定代表人。

03

翻脸不付款

股权变更登记三年内,阿峰及其指定持股人周锦、陈瑗都没有提出任何异议。

阿峰的股权款项还没支付完,却先告到法院,说自己不是公司的股东,也不是实际出资人,阿楠向自己转让股权没有经过公司另一股东陈媛的同意,这个股权转让合同无效。

而通常情形是,不知情的股东以侵害其优先购买权为由主张股权转让协议无效,而不是购买方反悔去主张合同无效,确实少见。

阿峰明显故意隐瞒了陈媛只是代持其股权的名义股东这一事实。

聪明反被聪明误,阿峰忘记了,他与阿楠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中明确写着,陈媛所拥有的股权是为阿峰代持,阿峰是公司的实际控股股东。并且,这个协议还有律师和阿峰的另一指定持股人周锦作了见证。

等于是说,隐名股东阿峰购买了公司股东阿楠的股权,三年后说这次股权转让没有经过代持阿峰股权的名义股东陈媛的同意,要求转让无效。

诚信丢失,契约精神不在。

04

诉求撤销工商变更登记

阿峰在起诉阿楠要求解除股权转让合同的过程中,也没闲着,指示陈媛将市场监督管理局告上法庭,又打起了行政官司。

理由是,公司提交的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等申请变更材料上,陈媛的签名是假的,股权转让协议和股东会决议无效,并要求进行笔迹鉴定。

一审法院不同意鉴定,理由也很充分,即使申请材料上陈媛的签名是假的,也不能当然否定股东会决议和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关于效力问题,应通过民事诉讼进行。

陈媛否认自己是代持股权,一审败诉后提起上诉。

二审开庭前,阿峰起诉解除合同的案件终审判决了。

法院认定阿峰是陈媛名下股权的实际权利人,阿峰与阿楠的股权转让协议有效,阿峰应当继续履行付款义务。

阿楠立即将这个判决书作为新证据提交二审法院,还向法官说明,公司从设立登记到变更登记的材料,都不是陈媛所签。陈媛只是代持股,这次股权变更登记对陈媛的权益没有产生任何影响,引发诉讼的实质,是阿峰为支付逃避股权转让款而指示陈媛恶意诉讼。

终审结果可想而知,阿峰输得一塌糊涂。


最后的话

创业选择合伙人,比选配偶还难。

最好合伙人三观一致,避免发展中理念冲突一拍散伙。弄不好,还没自己惹几场官司。

转让股权时,明确工商登记股东和隐名股东的实际关系,必要时在召开股东会时保存股东签到记录,对与会股东拍照存档,保留证据,以减少不必要的流程和麻烦。

陈媛不承认代持,如果股权转让协议没写明她和阿峰的关系,也没有律师的见证,阿楠输赢难料。

卖方要注意股权转让协议的违约条款,明确逾期付款要承担的违约金或具体赔偿计算方法;抑或去做个股权质押,更是一种保障。

(作者戚谦,河南成务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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