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份房屋買賣合同相差14萬 原業主投訴中介“吃差價”

兩份房屋買賣合同相差14萬 原業主投訴中介“吃差價”

打印銀行卡流水清單,才發現卡上曾轉入70萬元購房款,可自己和中介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上成交價僅是56萬元。這時,市民李銳去不動產檔案服務大廳查找留檔的《房地產買賣合同》,才發現上面簽寫的成交價變成了70萬元。“我被中介套路了14萬元。”李銳隨即打電話報警,並向相關部門投訴該中介公司。

原業主:

“被中介‘吃差價’,坑了14萬元”

近日,李銳拿著兩份房屋買賣合同、銀行卡流水明細清單等材料找到記者,稱自己被中介“吃差價”了。

李銳名下有一套位於城區二環路某小區的毛坯商品房,建築面積144.27平方米,購於2013年,當時每平方米是3000多元。2018年,李銳在某二手房網站上掛售這套商品房,開價70萬元,但掛售一年多仍未售出。2019年3月,就職於城區某中介公司的劉樂主動聯繫李銳,“你這套房賣了一年多都沒人要,而且房子又漏水,根本賣不到70萬元。”

最終,2019年3月28日,李銳與劉樂以及劉樂找來的買方A君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即三方合同),該合同上籤訂的成交價是56萬元。

2019年11月底,李銳配合辦理房屋過戶手續。由於過戶前需要辦理房屋解押等事宜,與中介簽訂三方合同時,中介以墊資方幫解押房屋為由,讓李銳提供一張其名下的空白銀行卡。2019年底,李銳拿回這張銀行卡後打印銀行卡流水清單時,才發現這張卡曾先後分別轉入14萬元、56萬元購房款,並且隨後被取走。

“成交價是56萬元,為什麼轉入70萬元?”為弄清楚事情真相,李銳到不動產檔案服務大廳查找複印了那套房的《房地產買賣合同》。“直到這時,我才看到這份合同的第一頁上面被別人冒簽了我的名字,成交價寫的是70萬元。而且這份合同上的買方並不是和我籤的三方合同上的A君,卻正是70萬元購房款的轉款人(下稱B君)。”

據此,李銳認為自己被中介“吃”了14萬元差價,於是向公安機關、住建局等部門舉報投訴。

中介:

“按照三方簽訂的合同辦事”

3月28日上午,李銳拿著兩份合同和記者一起去找劉樂。“我只是按照我們簽訂的那份合同辦事。”劉樂說,關於李銳去不動產檔案服務大廳複印的那份合同,她並不知情。這次溝通,雙方不歡而散。

3月31日下午,劉樂拿出與李銳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告訴記者,二手房買賣一般要簽訂兩份合同,一份是買賣雙方與經紀方(中介)簽訂的三方合同,另一份則是買賣雙方在不動產處簽訂的合同,中介稱之為“過戶合同”。“房屋的成交價以三方合同為準,過戶合同會視情況調整,比如有人為了少交點契稅,會故意把過戶合同上的成交價寫少點,所以過戶合同上的價格不一定是實際上的成交價。”

劉樂說,直到李銳來投訴,她才知道過戶合同上的成交價寫的是70萬元。她向買方瞭解此事,對方告訴她,是為了讓父母多出些購房款,才特意把過戶合同上的成交價寫高。

“三方合同與過戶合同上的買方為何不是同一個人?”面對記者的詢問,劉樂說,三方合同上的買方A君與過戶合同上的買方B君實際上是表親戚。房子是B君買的,她在廣東佛山,買房時還沒考慮好寫她還是丈夫的名字,因此委託A君來籤合同。劉樂指著合同上手寫的一項條款說,“關於這點,我在合同上也寫得很清楚,‘買方可以任意落戶產權人’,這都是按照合同約定辦理的。”

“既然實際上房屋的成交價是56萬元,為何B君要轉70萬元到李銳的銀行卡?”就此,劉樂稱“估計只是過流水,不是實際的購房款”。

記者按過戶合同上買方B君所留的手機號碼聯繫她,想採訪她當時簽訂合同的情況和房屋實際成交價。可對方聽完記者所言後僅回答道:“我只是去簽字,具體情況問中介。”隨即掛斷了電話。

業內:

56萬元成交價明顯低於市場價

記者採訪發現,“吃差價”在二手房交易市場並非新鮮事。林康曾就職於某中介公司,他告訴記者,“有的客戶急著將房子出手,會給出底價,中介找到新客戶,並且談成的交易價高於客戶給的底價,差價部分就是中介憑本事賺的。當然,也會有中介一邊跟業主壓價,一邊向買方抬價,同時又不讓買賣雙方見面,以此來賺差價。”

某中介公司店長林玲說,李銳的房子所在小區,小戶型商品房的行情價是4800元-5200元/平方米,而大戶型相對難賣,價格會低些。“李銳的房子144.27平方米、56萬元成交價,折算下來不足3900元/平方米,確實低於正常的市場價。而且加上納稅、每月還銀行貸款的利息,原業主基本沒錢賺,這在目前的二手房交易市場很少見。”林玲提醒,二手房交易,買賣雙方不僅要面談價格,還要注意核實對方身份,這樣才能有效避免被中介“吃差價”。

律師:

如中介已收佣金但損害原業主利益,原業主可主張中介賠償

“按照法律規定,買賣雙方是固定的受益方。合同約定不明的話,暫時沒有生效,需要雙方進行重新約定,約定不成可以解除合同。”廣西桂競天律師事務所葉萬松律師就此表示,根據雙方約定,買賣雙方簽訂合同時可以指定落戶方,但不能是“任意”,如指定不明,這份合同是有瑕疵的。

葉律師分析,不管是三方合同還是過戶合同,如果有當事人簽字,就都是有效合同,需要按合同約定去履行。此外,若中介已收佣金,但又損害了原業主的利益,原業主可以主張中介賠償其損失。

(文中受訪者除律師外均為化名)

原標題:兩份房屋買賣合同相差14萬 原業主投訴中介“吃差價” 中介:按三方合同辦事 律師:如中介已收佣金但損害原業主利益,原業主可主張中介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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