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清不平等条约系列(五):1844年清朝与法国签订的《黄埔条约》

黄埔条约又称《五口贸易章程:海关税则》,是1844年(道光二十四年)10月24日清朝与法国在广州黄埔签订的不平等条约,也是法国侵略中国的第一个不平等条约。

条约签约背景:

在鸦片战争前,法国的对华贸易数量不大,远在英美之下。鸦片战争结束后,法国看到英国通过《南京条约》、《虎门条约》在中国攫取了一系列特权,便效尤英国也想攫取想要的特权。

1844年(道光二十四年)8月14日,法国公使拉萼尼来到澳门,并开来8艘兵船,以显示其武力。10月1日起,拉萼尼与清朝钦差大臣、两广总督耆英在澳门举行会谈,拉萼尼在研究了中英、中美条约的基础上,采取恫吓和讹诈等手段提出援引英、美先例订立条约的要求。

10月24日,受胁迫的清钦差大臣耆英和法国公使拉萼尼分别代表中法两国政府在广州黄埔的一艘法国兵船“阿吉默特”号上签订了中法《五口贸易章程:海关税则》。因该条约在黄埔签订,亦称《黄埔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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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争

条约的主要内容:

1、法国人可以在五个通商口岸永久居住,自由贸易,设立领事,停泊兵船等。对法国人的家产、财货,中国政府负责保护,中国人均不得欺凌侵犯。

2、中国将来如改变海关税则,应与法国“会同议允后,方可酌改”。

3、法国享有领事裁判权,法国人与中国人或其他外国人之间发生诉讼,中国官员均不得过问。

4、片面最惠国待遇。5、法国人可以在五口建造教堂、坟地,清政府有保护教堂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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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约的影响:

​《黄埔条约》使法国享有美国在《望厦条约》中取得的一切特权,同时还规定,允许法国天主教在通商口岸自由传教,修建坟地,清朝地方政府负责保护教堂和坟地。

法国通过中法《黄埔条约》,获取了中英《南京条约》、《虎门条约》中除割地、赔款外的特权以及中美《望厦条约》中规定的全部特权,给中国造成了灾难性的影响。

黄埔条约为外国侵略者利用传教权利进行公开的侵华活动埋下了第一块基石。《黄埔条约》与《望厦条约》一样,进一步破坏了中国的司法、关税、领海的自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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