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男子带刀“要账”,砍人后逃跑,犯下寻衅滋事罪

带刀“要账”,用刀砍人,砍完逃跑,在辽阳居住的鞍山男子刘某某一步步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也因此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2019年6月24日18时许,刘某某持刀到辽阳市太子河区朱某经营的一家综合商店,以索要欠款为由对朱某进行威胁,索要未果后刘某某离开。当日晚22时许,刘某某再次持刀来到综合商店,在商店门口将朱某拽倒,用刀砍朱某后背等处,之后刘某某逃离现场。2019年6月26日,刘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2019年11月8日辽阳市太子河区人民法院认定刘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随案移送的金属刀具一把,予以没收。

宣判后,刘某某不服,提出上诉。

近日,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辽阳男子带刀“要账”,砍人后逃跑,犯下寻衅滋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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