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梭对建构社会的期望:良序——来自卢梭《社会契约论》的启示

人类因为有一种自我完善化的能力,于是整个人类社会便由一种自然状态进入了一种社会状态。正是有了私有制,才从根本上导致了人类的不平等。所以,一个良序的社会就是将自己看作是这个社会的一员,以社会公意为自己的行为准则,彼此和谐相处,不做与社会公意相背离的事。首先,一个良序的社会应该是一个大的由所有人民组成的共同体。其次,一个良序的社会,其主权应该是在人民手中并且是不能转让的。最后,一个良序的社会要能够经久不衰的运行下去,需要制定完善的法律体系。要构建一个良序的社会,最主要的还是要依靠每个人共同的信念,共同的努力,心中始终有契约这个底线,在契约所限定的范围之内行事,使人人相亲相爱,和谐共处,迈向理想的良序社会。

“社会契约”最早在古希腊智者学派那里有过简要的论述,但是到了伊壁鸠鲁时期才第一次得到了较为系统的阐述。在霍布斯那里则认为君主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力,人民应当绝对服从君主,而不能违背君主,一旦人民把自己手中的权力转交给君主,君主的权力一经确认,便不能再收回。君主不是订立契约的一方,因此他不受任何契约的限制。而卢梭则坚持社会契约论,他在1762年发表了《社会契约论》一书,完善和发展了此观点。他认为“创建一种能以全部共同的力量来维护和保障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产的结合形式,使每一个在这种结合形式下与全体相联合的人所服从的只不过是他本人,而且同以往一样的自由。社会契约所要解决的,就是这个根本问题”。从卢梭的《社会契约论》中不难发现其中隐藏着对构建良序社会的借鉴。

卢梭对建构社会的期望:良序——来自卢梭《社会契约论》的启示


一、何为一个良序的社会

在说明什么是一个良序的社会这个问题之前,首先要了解卢梭对于社会发展的一个梳理。他认为人类社会是不平等的,而要解决人类的不平等问题,就要追溯到人类的自然状态,也就是卢梭所说的自然人。卢梭的“自然人”是孤立的人,是严格意义上的纯生物和逻辑意义的存生物,完全是抽象的。原始的“自然人”只凭借本能的指引生活,不接受理性教导,缺乏理性和以理性思维为基础的观念,依赖于纯粹感觉而生活,感情和感觉都很粗糙,是“漂泊于森林中的野蛮人”,过着无求于人的孤独生活,仅有适用于这种状态的感情和知识;他们因无奴役而独立自由,没有人依赖他人而生存,也没有人依靠他人劳动为自己的利益服务;他们智力体力相差无几,故而享有自然的平等。

人类因为有一种自我完善化的能力,于是整个人类社会便由一种自然状态进入了一种社会状态。为了能更好的生存,人类开始学会使用工具,开始增加了彼此之间的交流联系,开始形成了语言,最后结成家庭。“在所有各种各样的社会中,最古老而又唯一是自然形成的社会,是家庭”。家庭导致了私有观念的萌芽,随之而来的便是私有制的产生了。正是有了私有制,才从根本上导致了人类的不平等。“正是由于私有制的产生,人类从此便由自由平等的自然状态陷入了没有自由和平等的社会痛苦之中”。正是这样的痛苦状态,才产生了人与人之间的矛盾,冲突和战争,解决了这样一种混乱的社会情况,才可能向着良序社会发展。

卢梭对建构社会的期望:良序——来自卢梭《社会契约论》的启示


社会是只能前进而不能倒退的,现在社会状态已经形成,不可能完全回归到自然状态。所以,一个良序的社会就是将自己看作是这个社会的一员,以社会公意为自己的行为准则,彼此和谐相处,不做与社会公意相背离的事,“我们每个人都把我们自身和我们的全部力量置于公意的最高指导之下,而且把共同体中的每个成员都接纳为全体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这是以契约为载体而实现的,在这种情况之下,“义务和利益使缔约的双方都要互相帮助,要想方设法在这种双重关系下把所有一切从这种关系中产生的利益结合在一起”。当然,这样一个社会就对个人的素质有着相对较高的要求,即个人必须是正义的和具有道德感的。

二、良序社会所应有的特点

首先,一个良序的社会应该是一个大的由所有人民组成的共同体。一个国家的人民应该团结一心,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这样构成的共同体,不仅可以很好的抵御外来侵略,还可以协调自身内部的矛盾,不至于陷入混乱。只有让所有人都参与其中,让他们意识到自己是这个国家的主人,他们之间并没有什么尊卑等级的差别,他们才会义无反顾的投身于这个大的共同体之中。

其次,一个良序的社会,其主权应该是在人民手中并且是不能转让的。“既然主权是公意的运用,那它就永远是不可转让给的;主权者既然是一个集体的存在,那就只有它自己能代表它自己”。尽管每个人都把自己置于公意之下,但主权仍然是在他们自己手中的,公意也只不过是大家意愿的一个集中表现。

卢梭对建构社会的期望:良序——来自卢梭《社会契约论》的启示


最后,一个良序的社会要能够经久不衰的运行下去,需要制定完善的法律体系。“为了把权利和义务结合起来,使正义达到它的目的,就需要有约定和法律”。法律的制定是共同体和人民主权的保障。即便社会由人民组成,主权在人民手中,也难免会有产生矛盾的时候,这时就需要一个第三方出面调节和平衡矛盾双方,“法律所考虑的是全体臣民和抽象的行为,而绝不考虑某个个人或某个个别的行为”。

三、应该如何构建一个良序社会

良序的社会是一个共同体的社会,是一个大同的社会,要成功构建这样一个美好和谐的社会,必然离不开每个个人的努力和付出,当然还需要一个强有力的政府,“公共的力量就需要有一个适当的代理其行动的人,在公意的指导下发挥作用”,“它的任务是执行法律和维护自由”,为这个社会随时可能会出现的情况做好应对措施,领导人民走向自由,平等,幸福的生活。

政府是由人民选出的,政府的宗旨就是为选出它的那些人民服务的,一旦发生了政府欺压,欺骗人民的事,那么人民是可以随时将其撤换的,“政府不过是主权者的执行人”。为了保证这个执行人能够很好的履行自己的职责,人民会同它签订契约,选出自己信任的并且有能力的人来成为这个执行人。不管是在什么制度的国家中,都是需要官员的,“在共和制政府中,公众推举到重要岗位的,几乎都是精明能干的人,这些人都能很光荣地履行他们的职责”,而且“在官员的选择上,人民是比君主少犯错误的”。所以说,让人民自己选择的,才能为人民所信服,才能和人民形成一种双向和谐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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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如此,人民可以百分之百信任自己所选举的官员,但是,也很难避免在仕途中有人会走向一条与人民意志相背离的道路。这个时候,就需要一个监察机构,专门负责监察政府的行为。如果监察机构出现了一些问题,那么可以再设置一个监察机构来监察前一个监察机构。以此类推,最后总会是由人民自己来监察政府的一切行为。所以,设置一层一层的监察机构,人民自己也能参与到其中。

政府除了要为人民服务,接受监督之外,还要通过财富二次分配使社会达到一个相对平均的状态。这种财富的二次分配也可以说是一种公有制的方法,财富多的人就多上税,财富少的人就少上税,最后由政府将这些税收合理分配到社会的支出和穷人们的手中。当然,只是靠政府的强制力是完全不能成功的,这也需要富人们的配合,让大家都甘愿把自己的钱拿出来就成为了政府的一个工作。只有当整个社会的贫富分化不那么严重的时候,才可能从真正意义上成为一个良序的社会。只要社会贫富问题还存在,贫富差距还很明显,那么不管政府的服务有多到位,都隐藏着潜在爆发混乱的可能性。

其实,不管是政府还是监察机构,都是从人民中间选出来的,都是社会的主体,要构建一个良序的社会,最主要的还是要依靠每个人共同的信念,共同的努力,心中始终有契约这个底线,在契约所限定的范围之内行事,使人人相亲相爱,和谐共处,迈向理想的良序社会。


参考文献:

1、卢梭:《社会契约论》,北京.商务印书馆,2011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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