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理財收入增值稅納稅籌劃

理財收入增值稅納稅現狀:

企業進行資金盈餘管理,會購買短期的保本型固定收益及保本型浮動收益,均為保本理財產品,根據稅法,該部分需要繳納按金融服務繳納6%的增值稅,故企業依法繳納。

最新相關法律規定:

然而,證監會、銀監會、保監會、外匯局2018年4月頒佈關於規範金融機構資資金、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全文)第二條明確規定:資產管理業務是金融機構的表外業務,金融機構開展資產管理業務時不得承諾保本保收益。出現兌付困難時,金融機構不得以任何形式墊資兌付。金融機構不得在表內開展資產管理業務。

財稅〔2016〕140號一、《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註釋》(財稅〔2016〕36號)第一條第(五)項第1點所稱“保本收益、報酬、資金佔用費、補償金”,是指合同中明確承諾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資收益。金融商品持有期間(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屬於利息或利息性質的收入,不徵收增值稅。

政策解讀:

由於政策變化,根據最新政策解讀,集團在銀行購買的非保本型理財產品所獲得收益不徵收增值稅。

建議:

1 進一步查看確認購買理財產品相關合同,是否存在保本條款,如有,該條款是否無效,可進一步與銀行及律師團隊確認。

2 得到確認後進一步與稅務政策科進行諮詢,該諮詢需謹慎,放在最後一個環節。

具體法律條款請參考:

財稅〔2016〕140——國家稅務局

關於規範金融機構資資金、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全文)——證監會、銀監會、保監會、外匯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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