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拆沒要到補償?或許你不知道這5件事!

文章導讀:維權總失敗?打官司贏不了?或許你不知道這5件事!

第一部分、案例故事

1、馮某剛購置了一套房屋,就得到房屋即將要被徵收的消息。房屋徵收方沒有給出就地產權置換的補償方案,馮某需要到其他的地方去住。

2、因為此處離單位比較近,馮某不想離開。通過多方打聽,馮某得知此處要建一個健康娛樂中心而非因公共利益需要建造文化廣場。於是馮某諮詢律師後,與其他小區業主一同對作出拆遷決定的區政府提起行政訴訟。

3、本案審理過程中,區政府提交了市規劃局建設用地審批單、市規劃局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市人民政府建設用地批准單等證據,但是沒有提交市人民政府建設用地批准書。最後區政府因證據不足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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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律師解析

1、根據《行政訴訟法》第32條和第43條的規定,被告對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10日內,提供據以作出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全部證據和所依據的規範性文件。

2、被告不提供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提供證據的,視為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沒有相應的證據。

京雲拆遷團瞭解到,行政機關應該找出證據證明自己所實施的具體行政行為合法,而不是由權利受到侵害的公民來收集證據證明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

3、本案中,被申請人即區政府應該提供自己的房屋拆遷的行政行為合法的證據,而區政府未能在期限內完整提交,最終判決其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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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在行政程序中,原告一般處於弱勢地位, 故舉證責任由被告承擔。但是原告還是就一些程序事實方面承擔舉證責任。

5、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7條的規定,在行政訴訟中,下列事項應當由原告承擔舉證責任:

(1)證明起訴符合法定條件,但被告認為原告起訴超過起訴期限的除外;

(2)在起訴被告不作為的案件中,證明其提出申請的事實;

(3) 在一併提起的行政賠償訴訟中,證明因受被訴行為侵害而造成損失的事實;

(4)其他應當由原告承擔舉證責任的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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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雲提示您:

面臨拆遷要保持清醒,不要與拆遷人員肢體對抗,不要進行言語攻擊。要保護自身和家人的人身安全。你可以象徵性的表示不同意強拆,並錄音錄視頻為證。如果您對安置補償有異議,在收到徵收決定、徵收補償決定等具體行政行為的60日內提起行政複議,6個月內提起行政訴訟。在房屋被強拆之日的6個月內提起訴訟維權。可以諮詢徵地拆遷律師解決方案,或聘請拆遷律師與政府協商談判,爭取滿意的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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