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自貿協定升級 原產地規則更新


中新自貿協定升級 原產地規則更新

中國—新加坡自由貿易協定於2009年1月1日實施,2015年11月中新啟動升級談判,2018年11月12日雙方簽署升級成果《關於升級中國—新加坡自由貿易協定的議定書》,升級議定書已於2019年10月16日生效,其中涉及的原產地規則調整已於2020年1月1日起實施。

新加坡為自由港,出口至新加坡的大部分產品關稅為零。對於我國的出口產品而言,主要是出口的原產酒類產品可以享受關稅優惠,中新自貿協定的實施以享惠進口為主。中新自貿協定實施起至2019年11月底,我國累計享惠進口1187.3億元人民幣。稅款減讓104.2億元人民幣,簽證金額16.1億美元,累計簽發中新自貿協定原產地證書3.7萬份。

啟元律師事務所律師陳辛告訴記者,中新自貿協定中原產地規則的更新,有助於促進雙方深化有關領域務實合作,不斷增進兩國企業和人民福祉。

陳辛介紹說,升級後的原產地規則對“原產貨物”定義進行了升級。升級前定義是“完全獲得產品”和“非完全獲得或生產的產品”。升級後為“完全獲得產品”、“原產材料生產產品”和“非原產材料生產產品”。

具體體現為以下4 項原產地標準:P標準,與升級前一致,“完全獲得產品”一般用於初級產品,如水果、魚類、初級礦產品等。PE標準為升級版新增標準。“原產材料生產”指完全在一方或雙方內僅由原產材料生產的產品,或生產中使用的原材料均獲得原產資格。一般用於工業品及加工製成品,如塑料製品、紡織製品等。RVC標準與升級前一致,適用於在中國大陸生產的,含有中新雙方以外的國家或地區的原產材料的產品,且區域價值成分比例不得少於 40%。PSR標準適用於含有非原產材料且符合產品特定原產地標準的產品,石化產品為中新自貿協定主要享惠產品,根據雙方需求,升級版PSR標準主要修訂部分石化產品原產地規則,主要是對 42個6位稅號的石化產品在RVC標準基礎上,增加稅則改變標準和化學反應標準,原產地規則的適用更加靈活。

中國新加坡原產地電子聯網已於去年2月上線運行,雙方實時傳輸中國—新加坡自貿協定原產地證書電子數據、中國—東盟自貿區中新簽發的原產地證書和流動證明電子數據,以及經新加坡中轉的未再加工證明電子數據。實現原產地電子聯網後,企業可免於提交原產地證書或原產地證書電子單證等,進一步提升通關便利和通關無紙化。

據瞭解,企業可依據《海關〈中國—新加坡自貿協定〉項下經修訂的進出口貨物原產地管理辦法》和中國—新加坡自貿協定升級版相關規定,向貿促會申領中國—新加坡自貿協定項下原產地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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