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岭县检察院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一起涉疫案作相对不起诉


长岭县检察院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一起涉疫案作相对不起诉

长岭县检察院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一起涉疫案作相对不起诉


年初以来,长岭县检察院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坚持宽严相济,积极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强调“以适用为原则、不适用为例外”,对一起涉疫妨害公务案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2020年2月10日上午,犯罪嫌疑人毛某祥驾车在没有登记的情况下尾随一辆拉粮大车从长岭县海清乡政府指定疫情留验站盐坨子村出去,10时许,毛某祥在返回时进行了登记,但对外出理由没有如实回答,被发现后与该站同村执勤工作人员发生口角,被阻止进入。毛某祥驾车强行闯卡,将绕行至执勤车一侧拦截的执勤人员撞伤,经诊断为软组织挫伤,被害人表示伤情轻微,不需做伤情鉴定。案发后,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且表示认罪认罚,获得了被害人谅解。

长岭县检察院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一起涉疫案作相对不起诉


长岭县检察院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一起涉疫案作相对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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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在认罪认罚具结书上签字

本案虽系涉疫案件,但考虑到犯罪嫌疑人毛某祥是从该村出去,返回时在执勤卡点进行了登记,由于一时冲动实施了妨害公务的行为,且系初犯、偶犯,自愿如实认罪,真诚悔罪并取得谅解,与受害人达成和解,未造成严重影响。基于以上事实,长岭县检察院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对犯罪嫌疑人毛某祥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长岭县检察院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一起涉疫案作相对不起诉


供稿:第一检察部

审核:王玉强

排版:英格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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