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投公司造血功能的建立——資產注入問題淺析

城投公司多年來,作為城市建設的重要融資渠道,在城市建設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但隨著“國發[2014]18號文”和“國發[2014]43號文”的相繼落地,城投公司舊有的城市融資平臺的功能被極大的削弱,以後的城市公益性基礎設施建設的融資工作,將主要以政府自身發行政府債券和公私合營(PPP)的方式進行。城投公司的角色面臨轉型的壓力,想要在嚴苛的政策環境下尋找生存的空間,當務之急就是建立自身的造血功能。那麼造血功能該如何建立?建立的過程中有哪些問題需要注意呢?這就是本文將重點討論的問題。


城投公司造血功能的建立——資產注入問題淺析


一、將優質國有資產注入城投的意義

隨著國家政策對城投行業的逐漸規範,城投公司未來將以市場化的手段為城市的基礎設施及公用事業建設服務,這種方式將脫離政府財政(信用)的支持,因此對於公司淨資產與現金流量的要求則更加嚴格。

從市政債發行試點的情況看,目前的債務發行規模難以滿足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的資金需求,因此,城投公司必將還會在未來的一段時期內承載政府性融資職能;即使未來的市政債發行規模能夠滿足城市建設的需求,一個以市場化手段經營國有資產,能夠在自負盈虧的基礎上反哺城市公益性項目建設的平臺公司,將會對地方的城鎮化建設起到很大的助推作用。


城投公司造血功能的建立——資產注入問題淺析


二、可注入城投公司的國有資產盤整

隨著城市功能的不斷優化、城鎮化進程的不斷深入,城市形成了大量的城市資源和資產,如何整合好、利用好這些資源、資產是每個城市政府所面臨的重要課題。城市資產有多種分類方式,如按照經濟性質的不同,城市資產可分為經營性資產、非經營性資產以及資源性資產。本文根據城市資產存在形式的不同,即通過有形資產和無形資產的細緻分類,城市國有資產的九大類資產詳細盤整分類如下:

(一)土地房產類資產

——國有企業和行政事業單位土地與房產類資產

梳理城市內的國有性質的賓館、酒店、商業房產和其他經營性土地和房產,以及行政事業單位經營性用房資產,擇需注入城投公司。

——項目周邊土地資產

廣場及城市公園周邊、幹道兩側、城郊結合部、高速公路城區入口附近土地資產。

(二)國有工業產權及金融類資產

國有投資擔保有限公司

國有小貸公司

(三)公用事業類企業

自來水公司

汙水處理廠

垃圾處理廠

(四)特許權類資產

——地下空間類資產

地下停車場、商業街、綜合體、人防工程等

——城市廣告類資產

圍擋廣告、道路燈杆廣告、高炮廣告、道路橋樑冠名權等

——清潔能源

(五)其他類資產

——行政事業單位車輛資產(通過公車租賃公司運作)

——隱性資產

投融資政策支持、資產整合政策支持、土地開發/城市建設政策支持、財稅政策等

三、城投公司資產入的注意點

(一)地方政府將土地注入城投公司必須經過法定的出讓或劃撥程序

對於我國土地資產的使用權國家有著法律方面的嚴格規定,現階段取得建設用地使用權只有兩種方法:一、無償劃撥;二、有償出讓。對於無償劃撥而言,可以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劃撥的情況只有以下幾種:國家機關用地和軍事用地;城市基礎建設用地和公益事業用地;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項目用地;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用地。《物權法》第一百三十七條第三款規定,嚴格限制以劃撥方式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用於商業開發的建設用地,不得以劃撥方式取得建設用地使用權。因為土地類資產的注入多數只能依靠有償出讓。而土地出讓金不得低於國家所確定的最低價,因此土地注入的時候,不得不將出讓金的費用作為成本考慮進去。

(二) 不得將公益性資產作為資本注入城投公司

在“財預[2012]463號文”中明確提出加強對融資平臺公司注資行為的管理。地方政府對融資平臺公司注資必須合法合規,不得將政府辦公樓、學校、醫院、公園等公益性資產作為資本注入融資平臺公司。當然這裡所指的學校、醫院和公園指的是公益性資產不可劃入,如果是商業盈利性質的資產那就是合法可行的,這在實際操作中還需要引起大家的注意和仔細的區分。

以上是我對城投公司資產注入階段工作的一點想法和總結,這個階段的工作量大且繁瑣,需要財務和法律等多學科知識的綜合運用,因此還有很多方面值得我們去深入研究和探討。我公司通過多年的經驗積累在資產整合方面總結出了多套專業實用的操作方案,希望能為平臺公司的轉型發展提供一臂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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