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擬放寬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准入門檻


工信部擬放寬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准入門檻

4月7日,工信部發布關於修改《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准入管理規定》的決定(徵求意見稿)。文件提出,刪除申請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准入有關“設計開發能力”的要求;將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停止生產的時間由12個月調整為24個月;刪除有關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申請准入的過渡期臨時條款;刪除新建純電動車乘用車生產企業應同時滿足《新建純電動乘用車管理規定》的條款。

詳細內容如下

(一)刪除申請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准入有關“設計開發能力”的要求。為更好激發企業活力,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作用,給予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更大發展空間,刪除了第五條以及《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准入審查要求》等附件中有關“設計開發能力”的相關內容,降低企業准入門檻。同時,強化對企業生產一致性和售後服務保障能力的要求。

(二)將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停止生產的時間由12個月調整為24個月。《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准入管理辦法》(工業和信息化部令第50號)第三十四條第三款規定生產企業連續兩年不能維持正常生產經營的,需要特別公示。《准入規定》關於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特別公示的要求應與其保持一致。

(三)刪除有關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申請准入的過渡期臨時條款。過渡期臨時條款主要適用於《准入規定》實施前已獲得准入的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和產品,要求其在2017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間遵守有關過渡性規定,目前過渡期已經結束。

(四)刪除新建純電動車乘用車生產企業應同時滿足《新建純電動乘用車管理規定》的條款。發展改革委已於2019年實施《汽車產業投資管理規定》,新建純電動乘用車投資項目需遵守該規定,《新建純電動乘用車管理規定》不再予以適用。

同時,根據上述條款的修改,《決定(徵求意見稿)》對《准入規定》的部分附件作出相應修改。


工信部擬放寬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准入門檻


工信部擬放寬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准入門檻

注:

1.申請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准入的企業,如已按照相同類別的常規汽車生產企業准入管理規則通過審查,則對相關要求免予審查。

2.表中准入審查要求分為否決項和一般項兩類,共9個條款,標註“*”的條款(共5個)為否決項。

3.判定原則如下:

(1)現場考核全部否決項均符合要求,一般項不符合不超過2項,審查結論為通過;其餘情況均為不通過。

(2)當現場考核結果未達到本注中第(1)條要求時,申請企業可在3個月內針對不符合項進行整改,經驗證後達到本注中第(1)條要求的,考核結論為通過;驗證未達到第(1)條要求的,結論為不通過,企業需重新申請。整改驗證只能進行一次。來源|電車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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