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做出這個“要命”的選擇,一本奇書顛覆你的三觀


如何做出這個“要命”的選擇,一本奇書顛覆你的三觀

許多人都曾經腦洞大開,如果有一天若干人被困,不得不通過吃了其中一人而暫時苟延殘喘,這種行為在法律上會如何被判定?而這個腦洞被美國一位法學家給加以完善,成為了法學界裡一樁有名的虛擬案件,就是今天我們要說的洞穴奇案。


五個人跑去洞穴探險,結果遇到山崩堵住洞口,救援隊手足無措,被困的幾個人又累又餓,其中一個人威特莫爾提出擲骰子,輸了的人被大家吃掉,這麼說之後他就後悔了,建議等待一星期之後再說,但是其他四個人經過深思熟慮,堅持要求投擲骰子,在輪到威特莫爾的時候,一人替他投擲了骰子,他聲明對此沒有異議,投擲的結果導致了他的被吃。


B站大V半佛仙人推薦五本讓你懷疑世界的好書,《洞穴奇案》赫然在列且位居榜首,許多人感慨這本書徹底改變了他們認知世界的方式,改變了原來既有的格局。


如何做出這個“要命”的選擇,一本奇書顛覆你的三觀


數以千萬計的法科學生閱讀並討論這個案例已近半個世紀,他們的著眼點在於有分歧的政治和法律哲學。而對於我們普通人而言,更多的啟發或許在於,特定的倫理原則在某些情況下完全失效了。從不同的立場和角度出發,可能會得出完全不同的結論。


我們不得不去反思,在日常生活中深信不疑的那些原則,是否真的那樣牢不可破?殺人行為在什麼情境下能夠被合法化?下面要提到的這些辯護和抗議,或許值得我們每個人設身處地地想想。


能不能自衛殺人?


自衛在法律與道德層面都是廣為接受的一項原則,被當成傷害——乃至殺死——他人的正當理由。除了絕對的和平主義者,很少有人會質疑這樣一項原則的合法性:當一個人自身沒有任何過錯而被他人置於生命的危險境地時,他可以出於自衛而殺死他人。


我們確實必須承認五位洞穴探險者都有生命危險;他們自己明顯地相信這一點,並且也有理由相信。我想我們也能夠認同,自衛殺人屬於一個人的權利——儘管對自衛殺人的正當性附加適當的限制條件,確實有力地證實了人們難以足夠精確地表述一項道德原則,以至於能夠避免各種令人討厭的後果和沒完沒了的限制性條件。


但是,倖存的洞穴探險者們殺死威特莫爾的行為卻明顯不是自衛行為。一個人不可能出於自衛而殺死或傷害他人,除非是為了應對來自該他人的攻擊性致命行為或類似行為的企圖。沒有人聲稱威特莫爾曾對洞穴中的任何人實施過,或試圖去實施,或者威脅著要實施任何攻擊性行為。因此,自衛在該案例中就只是個與事實不相干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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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麼為了生命權呢?


洞穴探險者們擁有生命權;我們每一個人都擁有這樣的權利,儘管很難去準確地表述清楚該權利。


然而,權利原則並不牢靠。儘管洞穴探險者們的生命權與權利原則確實會賦權他們把殺死威特莫爾作為完成其目標的手段,我們仍然無法接受他們有權殺死威特莫爾這樣的結論。


畢竟,威特莫爾難道不是很明顯地同樣擁有生命權嗎?他的生命權難道不是與四個同伴的權利一樣健全嗎?


假如這一點是正確的,那麼,他們不得不選擇一種不會侵犯威特莫爾權利的方式來達到自己的目標。不僅如此,他們還必須考慮到這樣的可能性——沒有任何方式能夠讓他們正當地採取行動以保全自己的生命。


或許有人會說,由於威特莫爾間接地同意了自己的死亡,並且由於一個人不能抗議自己欣然授權其他人去做的事情是非正義的,因此威特莫爾的死亡就是正當的。該論證的主要前提假設——一個人不可能以本人的自願行為來加害自己的原則——或許可以被我們稱作“霍布斯原則”。


簡言之,我不可能自願地去加害我自己。當然,我確實可以傷害到我自己;一個人魯莽或不審慎行為的典型結果,就是對自己造成傷害,或至少是具有產生這類傷害的嚴重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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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都忽視了威特莫爾的抗議


由於威特莫爾在擲骰子之前已經宣告了自己的退出,他一定很清楚代替他擲骰子是不公平的。他沒有抗議擲骰子的公平性,遠非表明他認可了把自己納入抽籤方式的公平性,最多意味著他默認了同伴所作的無論什麼樣的決定和行為。


把威特莫爾死亡的正當理由歸結於他自己的間接同意,這種論證思路是錯誤的。相反,他已經明確撤銷了同意參與那個致命的抽籤程序,也因此明確撤銷了同意接受抽籤結果的道德約束。如果這個論點成立,那麼,殺死威特莫爾的行為就不具有任何道德理據,並且權利原則也是不合理的。


換一個角度來看,如果擲骰子的不利結果不是屬於威特莫爾,而是屬於其他洞穴探險者中的一個,那麼,其他洞穴探險者是否還會如此堅持要忽略威特莫爾的撤銷聲明。


如果是為了大多數的幸福


這是一個或多或少是基於後果論者的功利主義的論證,它論證具有三個重要的特點:首先,它在實質上把威特莫爾的死亡重新簡單地定義為殺人行為,而拒絕過度渲染為謀殺;其次,它通過分析這個殺人行為對所有相關人員的影響來解決道德倫理問題;最後,它依賴於對殺人行為產生的利弊進行總結或合計。


這個論證思路的前提假設是:一旦關涉到人們的生死,那麼有人活下來總比沒人倖存要好,有更多的人倖存總比較少人倖存要好。一旦有必要犧牲一些人才能使許多人活下來,那麼那些人的死就是正當的。


功利主義者爭辯中的問題在於,它或者是毫無根據地假定你默示同意了自己的犧牲,或者是毫無理由地忽略你未曾給出,或拒絕給出這種同意所具有的相關性。由於威特莫爾沒有給出這樣的同意,他的死亡就只能通過無視他權利的論證方式來得以正當化。


任何人都沒有權利僅僅因為奪取生命的行為對於保全其他人是“必要的”,就去奪取威特莫爾或你的生命以便取得這種有利的結果。


“康德條件”禁止人們把其他人僅僅作為完成自己目標的手段,不允許把其他人及其目標的價值,看作是次於自己以及自己的目標——即便是在沒有其他方式能夠完成目標的情況下。


如何做出這個“要命”的選擇,一本奇書顛覆你的三觀


活下來就是最高價值目標嗎?


正如其他洞穴探險者必須尊重威特莫爾的退出決定一樣,我們也必須尊重所有那些下定決心[用加繆生動的措辭來說]既不當受害者也不做劊子手的人。這就意味著,我們不認為活下來就是最為重要或至高的價值目標,以至於為了能夠達到這個目標,甚至在最為極端的情況下都必須要有一些可被允許的手段。


五個人都困死於洞穴中而不是設法讓四個人從另一個人身上獲取給養,這樣五個人的生與死都要比那樣四個人為了活下來而未獲允許就殺死第五個人更加具有尊嚴。從來沒有人曾告訴我們,有必要為了一些人的生存而不論其他人得付出怎樣的代價。


至於說到以下的情形,即其中一個人同意自己被殺掉,其他四個人也願意為了吃掉他以便活下來而去殺死他,對此我只能為自己辯護說,我會選擇——或者,承認人性的弱點,希望我會選擇——不去扮演這兩種角色中的任何一種


那些不容忽視

又自相矛盾的原則和目標


“自衛”:對他人的致害(包括致死)行為是正當的,只要這種行為是避免因該他人無端挑起的不當侵害行為而使自己成為受害者的必要條件。


“自我保護”:對他人的致害(包括致死)行為是正當的,只要這種行為是自己本人能夠倖存下來的必要條件。


“權利原則”:一個有權完成目標的人,他也有權去運用足以完成該目標的特定手段。


“霍布斯原則”:一個人無法以他本人的自願行為來加害他自己。


“不可撤銷性”:未經其他參與方的同意,任何一方都不可撤銷莊嚴的約定。


“平均分割”:當利弊是在幾個人中間分配時,每一個人都應當平均擁有利弊。


“忠誠於團體”:團體的需要總是優先於任何團體成員的個人需要、利益或權利。


“功利主義原則”:在所有可供選擇的方案中,主體都應當選擇那個能夠帶來最大淨收益的方案。


“儘可能多地保全生命”:為了儘可能多地挽救生命,應當選擇導致儘可能少的犧牲者的做法。


“完成目標的唯一必要手段”:如果少數人的死亡是許多人倖存的必要條件,那麼少數人的死亡就是正當的。


“康德條件”:未經一個人自願且明確的同意,其他任何人都無權把這個人僅僅作為完成自己目的的一種手段。


“生命權”:任何一個無辜者的生命都不應未經其同意就為了滿足其他人的需要而被犧牲。(“康德條件”隱含這一點。)


“同等風險”:通過公平的抽籤方式,犧牲那些不走運的人。


“分擔災難”:少數人的自我犧牲可以使大多數人保全生命,而由於沒有人自願成為犧牲者,那麼誰都別活就是更好的選擇。


你如何看待這一要命的選擇?在留言區暢所欲言,我們將擇優選出五名幸運讀者,各贈出《要命的選擇:霍爾姆斯殺人案、洞穴奇案和吉姆的困境》1本,截止日期4月15日24:00。


-End-

編寫:黃泓

《要命的選擇》

emily_wangwei(王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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