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私募基金有“雷區”,你“掃雷”了嗎?

3月9日至今

美股在9個交易日之內上演4次熔斷

油價、金價、數字貨幣價格爭相跳水

在感嘆見證歷史的同時

也有不少人想起了巴菲特的經典名言

“別人恐懼我貪婪”

投資私募基金有“雷區”,你“掃雷”了嗎?

近年來

私募基金行業迅速發展

成為不少投資者的熱門選擇之一

要降低投資風險

首先就要做到知己知彼

今天北京一中院的法官

就帶大家瞭解一下


如何避開私募

基金投資中的“雷區”?


投資私募基金有“雷區”,你“掃雷”了嗎?

案|情|提|要


投資私募基金有“雷區”,你“掃雷”了嗎?


A公司系基金管理人,孟某為A公司實際控制人。

2015年7月6日,孟某與李某簽訂《基金代持協議》,約定李某實繳50萬元,由孟某代持,以孟某作為名義投資人參與X基金關於Y項目的投資,預期投資收益率為超過500%。後該項目投資失敗,李某將孟某訴至法院,請求確認《基金代持協議》無效。

訴訟中,李某稱孟某曾通過路演等方式非法募集資金,孟某還許諾,即使投資失敗,也會向其返還本金並按照年利率10%的標準支付利息。李某主張X基金未經備案,違反規定。孟某及A公司均認可X基金已募集完畢但未進行備案。

法院經審理查明,X基金髮行的對象為孟某的88級某校校友和老鄉共31人,其中21人投資100萬元以上均以本人名義購買X基金,10人因投資不足100萬元由孟某代持,上述31人均分別與孟某熟識。

2017年7月13日,證監會某地監督局針對A公司作出《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對A公司向不合格投資者募集資金、在代持協議中約定保證收益的行為作出了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一審法院認為,《基金代持協議》的簽訂人李某確非合格投資者,且違規約定了保證收益的條款,但其違反的是管理性禁止性規定,而非效力性禁止性規定,亦未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故協議並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合同無效情形,判決駁回了李某的訴訟請求。李某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投資私募基金有“雷區”,你“掃雷”了嗎?


“掃雷”之一:

避免成為“錯的人”


投資私募基金有“雷區”,你“掃雷”了嗎?

私募基金,即非公開募集基金,是指一種針對特定少數投資者而私下募集資金併成立運作的投資基金。

《證券投資基金法》規定,非公開募集基金應當向合格投資者募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進一步明確了合格投資者的標準,即具備相應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投資於單隻私募基金的金額不低於100萬元且符合下列相關標準的單位和個人:(一)淨資產不低於1000萬元的單位;(二)金融資產不低於300萬元或者最近三年個人年均收入不低於50萬元的個人。李某通過孟某代持金額為50萬,未達到投資單隻私募基金的最低限額,所以李某不是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資者。


“掃雷”之二:

私募姓“私”不姓“公”


投資私募基金有“雷區”,你“掃雷”了嗎?

《證券投資基金法》規定,非公開募集基金,不得向合格投資者之外的單位和個人募集資金,不得通過報刊、電臺、電視臺、互聯網等公眾傳播媒體或者講座、報告會、分析會等方式向不特定對象宣傳推介,且合格投資者累計不得超過200人。顧名思義,私募基金的特點之一就是其“私”性,在信息披露和政府監管都相對寬鬆的情況下,要求投資者必須是資金充足、經驗豐富的,有較高的自我投資風險判斷力與承受力的成熟投資群體,從而防範風險投資教育不足或者風險防範能力較低的投資者陷入投資陷阱,或者認知判斷有誤引發的社會成本與金融損失。案例中X基金髮行的對象為特定對象,且未超出人數限制,符合法律的規定。


“掃雷”之三:

登記備案≠安全保障


投資私募基金有“雷區”,你“掃雷”了嗎?

私募基金的備案登記分為基金管理人申請登記和私募基金備案登記。《證券投資基金法》和《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規定:擔任私募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應當按照規定向基金行業協會履行登記手續,報送基本情況。私募基金募集完畢後需要由私募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業協會報送資料進行備案。

但需要注意的是,登記備案並不意味著基金業協會對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資能力和持續合規情況的認可,也不意味著由基金業協會負責保證基金財產的安全

,投資風險仍然由投資者自擔。但從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角度講,如果不履行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義務則可能會面臨並處罰款的行政處罰,並且為雙罰制,即相關責任人員也會受到處罰,此外構成犯罪的還會被追究刑事責任。


“掃雷”之四:

保本保收益=違規套路


投資私募基金有“雷區”,你“掃雷”了嗎?

《證券投資基金法》規定,基金投資顧問機構及其從業人員不得以任何方式承諾或者保證投資收益。《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不得向投資者承諾投資本金不受損失或者承諾最低收益。私募基金具有高風險、高收益的特徵,但“穩賺不賠”的承諾只是違規制造噱頭誘惑的套路,投資者應提升風險意識,避免上當受騙。同樣,私募基金管理人如果做出了違規承諾,也會面臨行政處罰。如果出現針對不特定對象公開宣傳、承諾保本保息、無實際投資項目或款項未進行實際投資等情形,還可能構成非法集資等刑事犯罪。


法官提示


一、強化風險意識。投資者應合理評估自身的風險承受能力,理性投資。在購買私募產品前,應先通過基金業協會官網對管理人及產品進行查詢,並仔細閱讀了解產品介紹及合同條款,提升風險識別和風險防範的能力。

二、強化參與意識。一旦認購私募產品後,投資者就要持續關注產品投資、運作的相關情況,主動監督基金管理人,要求其按照約定履行如實披露相關信息的義務。

三、強化證據意識。投資者應注意留存和妥善保管購買投資私募產品過程中的相關材料,尤其是合同、轉賬憑證、交易明細、收條收據等核心證據。

四、強化維權意識。如果發現所投產品涉嫌違法違規,應及時保存相關證據,並向證監會、基金業協會或公安機關反映;發生糾紛時,應通過訴訟、仲裁等合法途徑維護自身權益。


供稿:北京一中院 曲建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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