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法即将实施,我们真的准备好了吗?


经过长达16年马拉松式试点、全面推开,经过数次立法的得而复失,终在2019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经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并将于2020年7月1日实施。虽然立法与实务届期待有所差距,但毕竟已经解决的无法可依的问题,使社区矫正工作在法治化的道路上大大前行一步。

但社区矫正法即将实施,没有带给社区矫正工作者带来过多的欣喜,反而听得最多的却是困惑:面对社区矫正法,我该怎么办?

笔者认为,面对社区矫正法的实施,司法行政机构应该抓住法律实施契机,积极更新思想、内强素质、外塑形象、强化协作等方面同时发力。

更新思想就是要提升认识,革掉与社区矫正法精神不一致的思想,要学习适应吸收新的社矫理念、观念,进行一场社矫头脑风暴;

内强素质就是完善我们内在程序规定、统一操作流程,促进队伍素质提高,这是规范的内在要求。

外塑形象如同人之外表,要尽快统一机构、统一制服、统一执法证件,实现形式上的规范。

强化协作就是在此基础上要积极推动与相关部门的衔接配合机制,解决衔接中存在的瓶颈。

一是更新思想。应该来说,这部法律相比以前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弱化了监管,强调了社区矫正对象的融入,减少了对社区矫正对象无差别的措施,强调了因人施矫,减少了“应该项”内容,多了“可以项”。笔者认为这样的规定符合目前社区矫正的现状与实际,给予了社区矫正机构更大的自主权,从法律层面为因人施矫打下了基础,解决了现实矫正中的眉毛胡子一起抓,即造成现有力量的远远不足,也造成了对部分社区矫正对象的工作、生活影响。

部分实务者认为不利于监管,会造成重新犯罪率提升,甚至工作者因此被追责。笔者认为这属于杞人忧天,我们只要按照法律规定做好“应当项”,根据工作需要选择做好“可以项”,何来责任?其实社区矫正法已经把“应该项”要求大大减少了,应该是对社区矫正工作者的一次松绑,社区矫正法的因人施矫思想与我们目前广泛采用的分级管理思想其实类似,只是把宽管更宽而已。

同时,作为社区矫正工作者需要更新思想,我们无法真正消除重新犯罪,纯粹的一味严管也不能管住重新犯罪,这已经在实践中的到验证。犯罪的诱因是多方面的,是一个社会问题,既有个人成长因素、也有社会大环境因素,既有心理因素,也有偶发原因。即使监狱这种封闭式的监管,尚有重新犯罪的,更何况我们在社会上这种低强度的监管?十余年的学校教育尚不能把每个孩子都教育成人才,更何况一群并不专业的人来教育一群层次不一的社区矫正对象?有时,我们不应该高估自己,需要改变思想,正确看待这个问题,以重新犯罪率来评价社区矫正工作并不科学,亟待改变!社区矫正工作,笔者认为帮助多数,管住少数!社区矫正工作的本质意义不在于管,不在于我们“送进去”多少人,而在于我们从边缘线上拉回多少人。

二是内强素质。目前,各地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均有自己的细则、规定或者条例,均有所不同,导致各地程序各异、措施各异、方式各异,较为混乱,严重损害了法治的统一性和严肃性的要求。笔者建议宜参照公安机关模式,尽快统一全国社区矫正的实施程序,借鉴《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模式,优先尽快制定《社区矫正机构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程序规定》,以保障全国做法统一,程序统一。台州市曾在2018年出台了《社区矫正执法办案证据指导标准(试行)》,笔者认为值得借鉴学习。笔者认为,这一次应借助社区矫正法实施契机,切实在全国层面统一社区矫正的入矫、日常管理、奖惩、解除的程序,真正实现标准化,程序化的操作,并在此基础上开发全国社区矫正工作平台,实现各类操作网上流转,真正结束各地自搞一套、结束一省一样、甚至一市一样,全国大变样的现状,为实现社区矫正的正规化打下基础。

三是外塑形象。目前,各地社区矫正机构名称不统一(有局、处科、队、中心等),人员成分不统一(有公务员、事业编、劳务派遣等),制服不统一(或没有),极大的损害了刑事执行的严肃性,与依法治国的总体要求严重不符。社区矫正法规定:国家推进高素质的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建设。笔者认为,司法行政部门应借助社区矫正法这股东风,结合事业单位改革,自上而下,全力推进机构统一、执法证件统一、制服统一,为社区矫正的规范发展奠定基础,真正树立起社区矫正工作的外在形象,撑起社区矫正工作者的职业自豪感。

社区矫正法已规定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立社区矫正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社区矫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社区矫正机构。各地应自上而下尽快推动法律落实,结合宣贯社区矫正法,推动各级矫正委员会、社区矫正机构成立,统一名称、职责,通过自上而下,层层传导,从而实现各级机构统一、职能统一。

证件统一。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相关要求,要推进行政执法的持证执法,更何况刑事执行这样一份严肃的职业。同时根据社区矫正法社区矫正机构应当了解掌握社区矫正对象的活动情况和行为表现。社区矫正机构可以通过通信联络、信息化核查、实地查访等方式核实有关情况,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该条赋予社区矫正工作者有关对外调查权力,也需要持证调查,结束“函”、“证明”来证明自己身份的时代。

至于制服问题,笔者以前已经论述过,不再重复(详见我呼吁|尽快统一社区矫正工作者制服)。

四是强化协作。在自身规范统一的基础上,应当以目前的社区矫正法为框架,突破原《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定式思维,梳理目前衔接配合中存在的痛点、难点、易发问题点,逐一梳理,与相关部门找出破解之法,寻求解决之道,不应停留在对现有框架中修修补补,而应该来一次大革新,大解决,彻底把存在的历史顽疾解决,为社区矫正的健康发展铺平道路。

笔者认为,只有在这几方面同时发力,才能真正解决目前社区矫正的顽疾,真正推动社区矫正工作走入新时代。法,出台难,真正按照法的精神实施才真难。

法,不是为了出台而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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