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普通发票的行为,是否一定构成「虚开罪」?

本文讨论的虚开发票,是指虚开增专票、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其他发票之外的

再其他发票。

也就是俗称的“普通发票”。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都是虚开发票行为。

第二百零五条之一 虚开发票罪

 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结合第二百零五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结合《刑法修正案八》之规定,

虚开普通发票的行为,是否一定构成「虚开罪」?

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本案称之为虚开普通发票行为),并不一定构成「虚开罪」。

因该罪名,不同于虚开增专票、可用于骗税扣税发票罪。该罪名是结果犯。立法要求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序,才可能被立案追诉。

至于“情节严重”的标准,按照目前的追诉标准:虚开发票一百份以上或者虚开金额累计在四十万元以上的。

如果虚开发票一百份以下或者虚开金额累计在四十万元以下的:只能作为一般行政违法行为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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