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時約定訴訟與仲裁條款時應當如何適用?

人民法院訴訟與仲裁委員會仲裁是解決民事糾紛的兩種重要途徑。在傳統理解中民事訴訟能夠保證裁判的公證,有效的解決民事糾紛。但仲裁委員會的仲裁也可以很好的解決民事糾紛。

在許多民商事合同中,雙方為了達到維護自己利益的目的,往往會在合同中約定爭議的解決方式,但是有的合同既會約定如果發生糾紛可以由向法院提起訴訟或者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處理。 如果出現這種約定應該選擇哪種途徑解決合同糾紛就成了必然的問題。根據仲裁規則申請仲裁的前提是雙方必須約定仲裁條款,但是在合同中既約定了仲裁又約定了訴訟,也就是無法明確表示合同雙方約定了仲裁條款。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規定當事人約定爭議可以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協議無效。

這也就表示合同雙方既約定法院又約定仲裁的話,合同雙方約定的仲裁處理是無效的,發生糾紛後守約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解決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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