葉名琛,湖北漢陽人,字昆臣。道光年間進士,累遷至廣東布政使。
《南京條約》簽訂之後,英國要求進入廣州城,清廷以民情激憤為由,請緩兩年入城。
道光二十八年,兩年屆滿,英方重提入城要求。
這時,葉名琛新升任廣東巡撫,協助兩廣總督徐廣縉與英方交涉,拒絕其入廣州城。
英國因當時駐香港的兵力不足,暫不強求。
清王朝認為是一次外交勝利,對廣東地方官大加褒獎,授徐廣縉世襲子爵,葉名琛世襲男爵。
咸豐二年,徐廣縉調任湖廣總督,葉名琛升任兩廣總督。
咸豐六年,英、法、美三國向葉名琛提出修改條約的要求,葉名琛以傲慢不妥協的態度,斷然拒絕他們的要求,以為和上次一樣,只要堅持不答應,洋人即無可奈何。
他既不瞭解洋人的情況,也不想去了解,更不做反侵略戰爭的準備。
不料,這次洋人已做好準備,決心再次打開中國大門。
他們就以“亞羅號事件”為藉口,大做文章。
因“亞羅號”船走私,中國官員搜船時拔下了所掛英國旗,抓走了船上中國水手13人。
英國領事巴夏禮便以船上水手受英國保護和拉落英國國旗為藉口,炮轟廣州城。
這時,葉名琛正在校場舉行武舉人考試騎馬射箭,探馬來報英軍已攻佔流沙炮臺。
在場文武官員頗為震驚,深感事態嚴重,唯獨葉名琛卻若無其事。
他笑著說:“沒有事,到天晚了,他們自然就走了。”
並命令水師偃旗息鼓,不許出戰。
因守軍不抵抗,次日,英軍便攻佔了風凰炮臺,又次日攻佔了海珠炮臺,葉名琛仍聽任英軍攻打,不準抵抗。
廣州知府吳昌壽再三請發兵,葉名琛仍堅持不許。
吳昌壽急了奪取令箭要去發兵,葉名琛急忙追趕,追到甬道奪回令箭。
英軍集中炮火攻擊總督府,下屬官員冒著炮火來請他暫避他處。
這時,葉名琛仍手裡拿著一本書,危坐大堂上專心閱讀,不為所動,笑著叫他們回去。
後來,炮火已打壞了西廳等處,司道各官員堅決請他避開,他才勉強同意,遷往巡撫衙門。
因英軍尚未作好大舉進攻的準備,才暫時撤退。
咸豐七年,英國派額爾金勳爵到香港,會同法國的格羅男爵,各以其本國全權代表的名義,向葉名琛提出,要進行直接談判,要求得到香港附近的領土和賠款。
葉名琛又以輕蔑的語氣予以拒絕。
對方發出最後通牒,聲稱如不答應要求,就要炮轟廣州城。
局勢十分危急,戰火一觸即發,英法兩國軍艦已陸續開入珠江,搶奪民房駐兵。
葉名琛仍鎮定自若,好像什麼事都沒有發生。
司道眾官員感到很奇怪,問其原因,他說:“洋人黔驢技窮,只是作出打仗的姿態來嚇唬我們而已,他們窮蹙已甚。”
眾官員提醒說:“即使無事,也不可以沒有準備。”
請求增兵,他不答應:請求召集團練,他也不答應。
大家一再堅決請求,他非常不高興地說:“誰要增兵,誰給餉銀,你們耐心等待,過了十月十五日就沒有事了。”
原來,葉名琛的父親葉志詵極迷信,喜歡扶乩。
葉名琛特地為他建造長春仙館居住,奉祀呂洞賓、李太白二位神仙。
葉名琛也和他父親樣迷信,一切軍機大事都取決於扶乩,因乩語說過了十月十五日即可無事,他便信以為真,等候這一天的到來。
可悲的是,乩語並不靈,十月十三日英法聯軍大舉進攻,炮擊總督署。
葉名琛只好逃往粵華書院。
千總鄧安邦率兵勇千人血戰,因無援而敗。
十四日,廣州城失陷。
英法聯軍到處搜捕兩廣總督葉名琛。
葉名琛在夜間躲到左都統衙門,不幾天,即被英軍俘獲,成為英國人的階下囚。
這是他不抵抗的下場。
咸豐八年正月初三,葉名琛從廣州坐英國船被解往香港,隨行的有家人許慶、胡福,及巡捕把總蘭鑌。
他得知將被解往國外,次日便命蘭鑌替他準備被褥、衣服和食物,買米二十石,白銀千兩,《呂祖經》一冊,並特地僱廚師一名,給他做飯,理髮師一名,為他梳頭理髮,做了周全的準備。
在香港的幾天中,他應洋人的要求,每天給他們寫詩作畫。
隨從的人勸他不可題寫自己的名字,他便在落款處寫了“海上蘇武”四個字。
“蘇武牧羊”是家喻戶曉的動人歷史故事。
西漢天漢元年,蘇武官拜中郎將,奉命出使匈奴被扣押。
匈奴單于誘降,他嚴詞拒絕被囚禁在大客中,又威武不屈,最後被流放到北海(今貝加爾湖)邊牧羊,掘野鼠和野草為食,過了十九年非人的生活。
漢始六年,漢昭帝與匈奴和親,蘇武才被釋放回漢朝。
蘇武不辱使命,為了國家的利益,英勇不屈,始終保持高尚氣節和愛國主義精神,為千古傳頌。
葉名琛卻有負使命,面對強敵的侵略不備戰,不抵抗,任憑敵人蹂躪祖國領土,致使廣州陷落,第二次鴉片戰爭失敗,造成割地賠款等嚴重惡果,是人人唾罵的千古罪人。
他如能領導軍民堅決反抗侵略,本可不被俘。
由於他不抵抗才成了甕中鱉而被俘,禍國殃己,只給中國帶來恥辱,毫無可取之處。
他因被俘,由海上擄往國外,而恬不知恥地自比蘇武,妄稱“海上蘇武”,其實他與蘇武毫無共同之處。
這個所謂的“海上蘇武”,後來從香港被解往英國屬地孟加拉囚禁。
每天朗誦他帶去的《呂祖經》,直至咸豐九年病死異國他鄉,遺體才被送回廣州。
當時有人寫了如下文字加以嘲諷:“不戰不和不守,不死不降不走,相臣度量,疆臣抱負,古之所無,今之罕有。”
可見是非功過自有公論。
資料來源
(1)《清代野史》第五輯,第345-353頁。
(2)《清季野史》第三編,第243-253頁。
(3)《清稗類鈔》第四冊,第1590-1591頁。
(4)《清朝野史大觀》第二冊,卷四,第38-40頁。
(5)《清朝野史大觀》第三冊,卷七,第26-27頁。
閱讀更多 林歌作品 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