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債權人生活困難能否提前討要借款?

普法:債權人生活困難能否提前討要借款?

案例:

2018年5月,王某因買房找我借款20萬元,考慮到和王某是多年的好朋友,自己手頭也很寬裕,於是我就答應了。王某出具的借條上寫明借款期限為3年,並就利率、還款方式等事項進行了約定。可天有不測風雲,我因投資失敗,最近生活出現困難,急需用錢。請問,我是否可以要求債務人王某提前還清借款?

讀者 吳正

普法:债权人生活困难能否提前讨要借款?

法律組解答:

你和王某已經就借款數額、利率和還款期限等協商一致,並已實際提供借款,因此,該民間借貸關係已經依法成立,雙方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你想提前討款,這涉及到借款合同的解除。

合同解除包括兩種:一是約定解除。根據合同法第93條規定,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二是法定解除。根據合同法第94條規定,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2)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3)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4)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5)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合同法第203條規定,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貸款人可以停止發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本案中,首先,你沒有事先與王某就提前還款的條件作出約定,因此不適用約定解除。其次,本案不存在上述法定解除的情形。你投資失敗,這不屬於不可抗力。而且,王某既沒明確表示將來不還款,也無諸如改變借款用途、大肆揮霍或者低價變賣資產甚至轉移、減少資產等涉嫌逃避履行債務的行為,更無遲延還款或者其他違約行為。因此,不適用法定解除。總之,你無法通過訴訟途徑來要求提前解除借貸關係。

建議你嘗試與王某就提前還款事宜進行充分協商,可以通過降低利息、免除部分本金等方式,與王某達成提前還款的約定。如果協商不成,那就只能等到借款期限屆滿。

普法:债权人生活困难能否提前讨要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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