騰退利益被侵佔,我與女兒何去何從

近幾年,“騰退”這個詞開始出現在大眾的視野裡,很多人認為騰退其實就是換了一種說法的拆遷,實際上騰退和拆遷還是有一定區別的。法律上沒有具體的騰退概念,房屋騰退一般指共有制集體住房,當國家需要統一收回房屋的時候,就會涉及騰退房屋,當然會有相應的補償。

今天,走進《律師幫幫忙》演播室的王女士,前夫患有精神分裂症,多年來一直和唯一的女兒相依為命。如今,前夫離世,一套曾經共同居住的公租房涉及騰退,然而本應屬於女兒的公租房騰退份額,卻被親人強行分割,王女士與女兒又該何去何從?韓冬平律師將跟王女士好好聊聊關於公租房騰退的那些事。

騰退利益被侵佔,我與女兒何去何從

案例回顧

王女士的丈夫患有精神分裂,多年來,一直是王女士獨自一人撫養女兒長大。1986年,王女士和丈夫辦理了離婚手續,之後便帶著女兒搬離了曾經共同居住的承租房。之後的生活,一直是王女士母女二人相依為命。2000年,王女士的前夫去世,這套曾經三口人共同居住的唯一的一套公租房卻引發了家中的矛盾。

王女士的前夫去世後,女兒的爺爺奶奶也分別在2011年和2014年去世。這套公租房的承租人一直是王女士的前夫,沒有變更。

騰退利益被侵佔,我與女兒何去何從

如今,這套公租房面臨危房騰退,前夫已經去世,公婆也相繼去世,面對房屋騰退所產生的利益,叔叔和姑姑的意見是平均分配,而女兒則認為,這是屬於父親的遺產,不該平均分配。對於這部分利益該如何劃分,已經成為家中爭論的焦點。除了利益分配的爭論之外,如今的繼承還因為承租人的無法變更而停滯。

原來,女兒的戶口不在公租房內,因此無法變更為承租人,現如今,家中沒有一人符合承租人的條件,對於這樣的現實阻礙,又該如何解決?除了承租人的變更存在問題,在現實生活中,丈夫的其他兄弟姐妹的強行闖入,也成為房子無法騰退的阻礙。面對一系列棘手的事情,讓我們一起走進今天的演播室,看看律師如何解答。

律師支招

騰退利益被侵佔,我與女兒何去何從

在聽過了王女士的陳述後,韓冬平律師表示,承租人雖然體現為王女士的前夫,但是實際上這套房產是王女士與前夫共同居住。那麼在本案中,涉案房產的騰退補償款,就是一筆巨大的利益,這筆利益由於王女士前夫的去世具有繼承的效果,也就是說相關親屬是可以基於繼承來取得的。

房子在變成拆遷款之後,就變成王女士前夫的遺產,在王女士的前夫沒有留下來任何遺囑的情況下,家人需要按照法定繼承來分割這筆騰退款。由於王女士已經跟前夫離婚,實際上真正的繼承人就是女兒和前夫的父母。由於前夫的父母也已經去世,在這種情況下女兒的叔叔和姑姑是可以取得這部分款項的。但是取得這筆補償款不是基於對王女士這位前夫生前的照顧,而是基於這是屬於王女士前夫父母的財產。

公租房本身屬於政策性的房產,公租房的所有人是必須與房產有某種關係的,要麼是產權單位的員工,要麼是與承租人共同居住的子女。根據王女士所說,女兒已經搬離這套公租房,戶口也確實不在房屋內,那麼在變更承租人方面確實會受到障礙。

需要家人共同協商,如果無法協商解決,那麼可以通過法院起訴解決問題。也就是通過確認之訴,確認大家的繼承份額以及確認對於騰退款的分割比例。

對於王女士提出的,其他親屬的孩子已經入住這套房子,韓冬平律師表示,其他人是沒有權利入住該房產的,如果強行入住是違法行為,可以通過去法院起訴或者其他方式,要求其搬離。如果報警後,民警以家庭糾紛為由不願意過多的介入,可以到法院提起排除妨礙之訴,要求排除房屋的繼續居住。

韓冬平律師認為,公租房的承租權是行政審批手續,但是法院在審理案件的過程中可能更傾向於實質利益。因為該房屋是王女士和她前夫在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雖然只登記在前夫的名下,但實際上王女士是有一半的承租權的。那麼在這樣的基礎上,王女士的女兒可以基於共同居住和繼承的關係主張自己的權利,房屋的使用狀態應該歸於王女士的女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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