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了學區房未必就能念名校,必須注意以下幾點

買了學區房未必就能念名校,必須注意以下幾點

案情回顧:買二手房後孩子無法上學

甲(房屋出賣人)、乙(房屋買受人)於2012年5月7日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約定由乙出資420萬購買甲所有的位於北京市中關村某小區內的面積為55平方米的二居室一套,並約定了具體的付款和過戶時間等細節。雙方還簽訂了補充協議一份,其中明確約定:“乙購買甲之房屋係為乙之子辦理該房屋坐落的小區內中關村某小學(北京市重點小學)的學籍。根據海淀區教委及中關村某小學的招生規定,辦理學區內入學學籍,應當符合在學區內居住(落戶)三年以上(含三年)的條件。為了使乙之子具備上述條件,甲應予2012年7月31日前辦理完畢房屋內所有戶口的遷出手續,否則甲承擔根本違約責任。”合同及補充協議簽訂後,乙依約支付了全部房款,甲亦依約將房屋過戶至乙方名下。但直至2012年8月31日,經乙多次書面催告,甲仍未能將房屋內戶口遷出。後乙起訴要求解除合同。甲抗辯稱雙方履行的是房屋買賣合同,房款及過戶均已辦理,故不能解除。

法院判決:解除房屋買賣合同

法院審理認為,《合同法》第九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其中包括當事人一方延遲履行債務或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情況。本案就符合這一條款的規定。買賣雙方之間簽訂的是房屋買賣合同及其補充協議,按照交易的一般習慣判斷,雙方訂立合同的目的確實應當是房屋交易過戶。但依據雙方關於合同目的的約定,可以認定乙購買房屋是以辦理孩子學籍為首要目的。雙方交易的是學區房,學區房的主要功能就是取得辦理學籍的資格。而取得學籍資格的前提是將乙之子的戶口及時遷入交易房屋。這種情況,符合當地具體教育政策和一般社會認知,同時也是符合我國現階段社會生活實踐和教育環境的。甲的違約行為致使乙之子的戶口不能及時遷入,從而導致合同目的無法實現。最終法院以甲逾期辦理戶口遷出的行為構成違約並已導致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為由,判決解除甲、乙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

微昂總結

1.首先需要了解將購買的房屋是否屬於想要就讀學校學區,有的人以為只要住得近就是學區,再加上中介的忽悠,往往選錯了房。(PS:很多學校馬路對面的房子就規劃為該學校的學區)

2.需要通過報刊或者教育部網站核查近幾年的學區情況,因為每年教育部都會略微的調整學區地段,如果憑經驗判斷可能會吃虧。

3.需要了解相關城區甚至是所就讀學校的政策情況。有的政策需要戶口落戶時間規定,有的學校會進行家訪,這些都決定了我們什麼時候需要提前購買學區房。

4.在合同中明確約定過戶時間以及違約責任,微昂建議是過戶之前就將戶口遷出,因為大多數省份的政策不支持強制遷出戶口,所以如果過戶後業主不配合遷戶口則很被動,即使如本文案例中判決解除合同,但小孩入學事情也耽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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