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運環保:關於《浦發銀行訴本公司等協議糾紛》一案最新進展說明

同花順(300033)金融研究中心訊,盛運環保(300090)(300090)4月8日發佈公告,關於《浦發銀行訴本公司等協議糾紛》一案,最新進度為一審判決,案件審判結果為原告勝訴。

本案中,原告是上海浦東發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慶分行,被告是安徽盛運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盛運環保(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開曉勝,盛運環保在本次案件中所處角色為被告。

本案的基本情況如下:原告:上海浦東發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慶分行;被告:安徽盛運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盛運環保(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開曉勝。2017年7月18日,原告上海浦東發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慶分行與被告安徽盛運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簽訂《融資額度協議》,原告給予其3,000萬元的融資額度,額度使用期限為2017年7月18日至2020年7月18日,融資品種為開立信用證。雙方同時又簽訂了《最高額抵押合同》,安徽盛運環保(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開曉勝與原告簽訂了《最高額保證合同》承諾對被告安徽盛運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以上債務承擔連帶責任。依據《融資額度協議》,原告與被告安徽盛運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於2017年7月20日簽訂了兩份《開立信用證業務協議書》,協議書均約定開立國內信用證,信用證金額均為3,000萬元,保證金為1,500萬元,墊款罰息利率均定為按墊款實際佔用時間對應的同檔次貸款利率基礎上浮30%。被告安徽盛運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交納兩份信用證的50%保證金,共計3,000萬元,原告為被告分別開具兩份3000萬元的國內信用,信用證到期日為2018年7月16日。信用證到期後被告安徽盛運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合同義務,原告於2018年7月19日對信用證29,545,824.02元予以支付。原告經多次催要均未果,遂訴至法院。訴訟請求:(1)請求判令被告安徽盛運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立即清償原告信用證墊款本金14,770,824.02元及罰息;(2)請求判令被告安徽盛運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立即清償原告信用證墊款本金14,775,000元及罰息;(3)請求判決原告有權以被告安徽盛運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折價或拍賣、變賣所得價款優先受償;(4)依法判決被告安徽盛運環保(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開曉勝在被告安徽盛運科技工程有限公司責任範圍內承擔連帶清償責任;(3)本案全部訴訟費用和律師代理費用由三被告承擔。

關於此案對公司的影響,公司表示,上述部分訴訟未終審判決和執行,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後利潤的影響尚具有不確定性,公司將密切關注和高度重視上述案件,積極參加訴訟,切實維護公司和股東的利益;已執行的訴訟對公司產生的影響將作為期後事項在年報中披露。公司將持續關注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訴訟、仲裁進展情況,繼續核查是否還存在尚未披露的其他訴訟、仲裁事項。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