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老人索要“帶孫費”,法院會支持嗎?

作者:匯家婚姻律師——賈江紅律師,南京離婚律師

在傳統觀念中,老人為子女照顧孩子是理所當然的分內事,是一種自發自願的行為,甚至有些老人認為這是自己的義務和責任,於是投入時間、精力、金錢去照顧孫子女、外孫子女。帶不夠好,還會受到子女的抱怨。

現實中有一類現象,夫妻離婚,孩子撫養權歸對方,對方想法設法阻止探視,老人花費大量心血,最後連孩子都看不到。

從法律上講,老人有義務撫養孫輩嗎?老人的權益如何保障?

夫妻離婚,老人索要“帶孫費”,法院會支持嗎?

一、案例

A和B夫妻關係,2008年生育一個女,2013年生育一子,雙方在2014年外出務工至今,兩個孩子由A的父親C照顧,期間A和B未支付過任何生活費。

A和B因感情不和,2018年離婚。

C認為:撫養子女是A和B的法定義務,在A和B外出務工期間,其代為撫養產生的費用,應當返還給自己,於是起訴至法院,要求A和B按照每月每個孩子2000元的標準支付生活費。

B認為:A對兩個孩子的付出完全是基於自願行為,屬於贈與。

法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二十一條規定: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而進行管理的人,有權請求受益人償還由此支出的必要費用。

本案中,被告A、B作為糧給孩子的父母,負有法定的撫養義務,且有撫養能力。而作為爺爺的原告C對孫女沒有法定或約定的撫養義務,在二被告外出務工期間代為撫養且支付了必要的撫養費。原、被告間形成無因管理的法律關係,原告C有權要求二被告支付其墊付的撫養費。

原告主張的2016年2月15日以前墊付的撫養費,被告B辯稱已超過訴訟時效,且原告未舉證證實在此前向二被告主張過權利,本院對被告B的此辯稱意見予以採納。故本院對原告主張的2016年2月16日至2018年12月31日間墊付的撫養費予以支持,對原告主張的其他部分撫養費不予支持。

對於撫養費的數額,原告未舉證證實其墊付必要撫養費的具體情況,本院結合當地生活水平,酌定為每個小孩每個月1000元。綜上,二被告應支付原告墊付34.5個月的撫養費共計69000元。

夫妻離婚,老人索要“帶孫費”,法院會支持嗎?

二、法律分析

1、撫養子女屬於父母義務

根據《婚姻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撫養子女是父母的法定義務,沒有理由轉嫁到老人身上。

2、特殊情況下,老人有撫養孫輩義務

根據《婚姻法》第二十八條“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對於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孫子女、外孫子女,有撫養的義務。”

在孫子女、外孫子女的父母死亡或者不具備撫養能力情況下,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應當承擔撫養孫子女、外孫子女的義務。

3、主張返還的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二十一條規定: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而進行管理的人,有權請求受益人償還由此支出的必要費用。

《江蘇高院家事糾紛案件審理指南》第十五條規定: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或者其他人如果代替有撫養能力而未盡撫養義務的夫妻一方或者雙方盡了撫養義務,主張夫妻一方或者雙方返還代為給付的撫養費的,應予支持。

夫妻離婚,老人索要“帶孫費”,法院會支持嗎?

三、總結

此類案件的重點是需要舉證證明存在代為撫養行為,及產生的費用,如小孩的生活費、醫藥費、教育費用等。

傳統習慣與法定義務存在差異,切莫將“情分”當成“本分”。

作者:匯家婚姻律師——賈江紅律師,南京離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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